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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7日下午,新修訂的《證券法》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高票獲得三審通過。修改后的證券法擴大了證券交易的方式和范圍,如對于之前限制比較嚴格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現貨交易,融資融券,國企炒股和銀行資金入市等5類問題,均以授權國務院另行制定法規、規則等形式“開口子”。此外,加大和強化了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力度,“股市黑嘴”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公司法突出董事會集體決策作用,強化了對董事長的制約,同時細化了董事會會議制度和工作程序。同時,為進一步嚴格對上市公司的要求、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法律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一章中,設立專節“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對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和關聯交易等做出規定。
2006年1月4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作為一項制度創新,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證券市場有效性和公司治理水平的要求較高,監管部門采取了在試行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再對《管理辦法》加以完善的做法,以期穩妥地推行該項制度。
2006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修訂版,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持有自己股份沒有表決權,并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此外還補充規定了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的情況下,監事會和股東提議召集股東大會的程序。
2006年5月7日,證監會正式公布了《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分別對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監管和處罰等作了明確規定。原《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關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工作的通知》、《關于上市公司增發新股有關條件的通知》、《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和《關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等將同時廢止。
2006年6月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發布,7月1日起實施。該指引用以推動和指導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風險管理水平,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006年8月2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強化了對公司治理的要求,對管理層收購進行嚴格的監管,9月正式實施。
2007年2月1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旨在強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保護投資者合法利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促進股市健康發展。
2007年4月4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指引》,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制定、實施與監督,以及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內容進行了規定。
2008年1月2日,以上證公司治理板塊199只股票為樣本股的上證公司治理指數正式發布。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機構投資者隊伍的壯大,市場參與者對公司治理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2007年中國證監會發起了上市公司治理專項活動,以推動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而推出上證公司治理指數的主要目的正是為了進一步深化上市公司治理監管工作,與上市公司治理專項活動相呼應,并為機構投資者提供更多的標的產品。
2008年7月1日,上證所調整上證公司治理指數樣本股。本次調整中,興業銀行、中國石油等32只股票進入指數,沒有樣本股被剔除。至此,該指數樣本股由199只增加至231只,總市值為106993億元,占滬市A股總市值的70.49%,流通市值為27197億元,占滬市A股流通市值的61.64%。
2008年6月28日,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聯合發布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以下簡稱基本規范)。基本規范從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以及內部監督幾個方面對企業內部控制提出了具體執行要求。該規范不僅有利于中國企業更有效地提升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水平、防范風險,同時也有助于進一步強化中國金融市場,改進上市公司機制并且提升中國海外上市企業的市場形象,為中國企業積極投身國際市場起到促進作用。《規范》的出臺對中國企業將帶來一系列切實的影響:(一)《規范》就完善企業內部控制提出了具體、明確的要求,特別是未來將要頒布的系列執行指引據用非常強的操作性,有利于企業提高內部控制水平、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并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二)《規范》的出臺將解決以前中國企業內部監管政出多門、要求不一、令企業無所適從的狀況。以統一的規范、指引提高企業內控體系建設的效率,并降低監管成本。(三)《規范》要求企業實施內部控制年度自我評價制度,有利于強化企業的受托責任,提高企業經濟和財務行為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