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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伏安:中國年金市場應從實務中減少外部干擾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0日 20:44 新浪財經
2007年7月14日, “受托人法律責任與投資績效評估”專題論壇在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多功能報告廳隆重開幕。在企業年金制度深入發展之際,清華大學就業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與中國民生銀行聯合舉辦了這次的中國企業年金系列論壇(7)。以下為銀監會創新部主任李伏安的演講。 李伏安: 謝謝主持人,謝謝大家!我確實是來學習的,我以前在銀監會的法律部,也是研究法律和主管制度辦法,現在在創新監管協作部,推動年金市場發展也是我們的重要職責。從法律部到創新部以后,就傾向于從研究法律責任到研究怎么具體推動,所以從法律責任上,我覺得專家、學者以及劉部長都講得很清楚。借這個機會,我想講一下在中國怎么實現、怎么推動機構的發展,讓這些機構承擔起這些責任,有什么樣的渠道和路徑,有什么現實條件的制約等問題,這些都是需要我們更多地去理解。我們法制辦在財政部、保監會其他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和探討。 我感覺有一點很重要,承擔這樣的法律責任不僅僅是在法律上給予一個界定就可以了,在實際的操作當中,更需要這個機構有更實質的架構,一種人才、一種基金的企業文化和傳統,以及相應的管理體系和管理治理,這非常重要。剛才楊教授畫的圖當中,很多人都有愿望去做一個好的船夫,但是這個船夫是長期在岸邊住著,多少年這個河成為很多人交流的障礙,然后發現很多人有安全渡過這條河的需求,于是就花很多錢造了一條船,足夠可以抵抗這條河里面然產生的很多風險,這個收入可以維持船夫一家的生活,而且有很好的品牌。結果有了小船以后,人們在這里過河的時候,仍然希望坐我的船渡過這條河,這個船夫的品牌、信用、知識、技巧、能力,對河流春夏秋冬、雨季旱季都有很強認識的話,其履約的責任和承擔責任的能力都遠遠大于邊上的小船,甚至大于外面開來的一條洋船。因為這些知識的建立是他實現這個責任的基本。 中國年金市場發展從法律上我們當然需要界定受托人、托管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各個法人的角色,但從實際操作當中,我們更應該回到現實當中誰能夠更好地承擔這樣一個職能,誰能夠更有能力承擔這樣這個職能,在現實當中我們可以有哪些選擇,這我們研究問題的基礎。前面幾位教授都分析過這一點,有一個很好的風險控制機制和控制制度,剩下的關鍵問題是從實務當中考慮的,即要盡可能減少外部干擾。從船夫的利益來講,假如一個很好的船夫,家里缺米晚上沒飯吃,有一個人上了這條船,抗著20斤大米過河,從他看到你兜里有米的那一刻時,讓你到對岸的過程中,他始終心里在想要么從你這里借,要么采取不法手段把你弄到河里,這種動機和欲望始終是有的,但有實際生存需求存在的時候以及他實力不夠的時候,人的行為都會產生變化。我想這種現實從實務來分析的話,我們還要回到實際當中來看。我們辦一個公司辦一個企業,法人我們已經界定得非常清楚,而且可以建立一個新的機構、新的公司,但出去以后馬上有一個現實的問題,我們在哪個地方租房子,聘用多少員工,這些東西都沒有的情況下,有一個企業來找我們做受托人的時候,我們跟他討價還價,給他提供服務,向他收多少錢的時候,你想一想,他會有多大的實力和能力去真正地承擔他的法律界定職責,比如他現在租房子要30萬,雇50員工需要20萬,這50萬從哪里來,你能不能給我50萬,如果沒有,是否可以把價格提高,然后再往下去做,他會有這樣的一些現實需求,因此,在法律責任界定清楚的前提下,我的結論是我們在現實選擇當中要結合法律責任去考慮哪些機構更應該給他這樣一些權力,哪些機構更應該給他這樣一種準入,在考慮這些準入的時候不是簡單的職責的劃分,要綜合考慮這方面的能力和現實中國市場上各類機構的條件。在條件都已經具備的情況下可以做一些選擇,在條件比較符合現實的情況下,要特別挖掘現有的資源能夠承擔這樣一些能力的機構。 這些可能談得比較抽象,但我相信大家能夠理解,這是從實務當中我們所必須面臨的一個選擇問題,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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