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朱菲娜杭州報道 國家不久將出臺新的《企業債券管理辦法》,屆時,不僅企業發行債券之門將重新開放,而且企業債券發行的主體將有所放寬,原先對項目的限制也將有所松動。這無疑是一個利好消息,但同時也隱藏著一定風險。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研究員應宜遜日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要明確規定基本賬戶銀行在企業債券發行中的權利和義務。這對我國企業債券的健康發展與防范金融風險相當重要。
應宜遜說,我國在90年代中期之所以停止了除少數中央特大企業外的企業債券發行,是由于對發行企業的償債能力審核不嚴,最終企業無力兌付,不得不用銀行貸款來填補。企業發行債券實際上成了倒逼銀行貸款。避免這種情況再次出現的關鍵在于:一要嚴格審核發債企業的償還能力;二要確保銀行的自主經營權,不再被倒逼放貸。雖然目前銀行機構的自主經營權及對資產質量的關切度比五年前有了明顯提高,但銀行機構的預算約束畢竟還是軟的,尤其是仍然難以低檔行政干預的壓力。
應宜遜認為,企業發行債券應由其基本賬戶銀行進行代理。即企業發行債券的申請報告需先送交其基本賬戶銀行審核通過并簽字同意代理后,再送交企業債券管理部門批準與登記。因為,基本賬戶銀行最清楚企業的經營與財務情況,由它審核最為恰當。而且,由基本賬戶銀行代理發行,體現了權力與風險責任的對稱,是保障審核嚴肅性與防范金融風險的必要措施。目前很多情況是債券到期后企業無力償付,代理機構難免墊支兌付,若代理者為券商,最終還是會通過行政協調轉由銀行貸款填缺了事。這樣還不如直接交給基本賬戶銀行代理,使它同時擁有代理發行的權利和承擔可能要墊支的風險,進而便會在審核企業發債申請時比較認真的依法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