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最近已由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該法發布后,國內外的企業、讀者非常關心,紛紛來電,尤其希望本報就打擊假劣藥品提供更多的解釋。3月29日,記者采訪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鄭筱萸。
鄭筱萸說,完善行政執法手段,加大打擊制售假、劣藥品等違法行為的執法力度是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的一個顯著特點。現行《藥品管理法》規定的行政執法手段比較單一,強制措施不夠完善、有力,造成我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軟弱,打擊制售假、劣藥品的違法犯罪活動乏力。對此,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完善了藥品監督行政執法手段,加大了執法力度:
鄭筱萸解釋道,一是對假藥、劣藥進行了界定,擴大了認定制售假、劣藥品的行為范圍。二是增加了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及其有關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和對已確認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藥品采取緊急控制措施的規定。這一規定既給藥品監督行政執法中采取必要的行政強制措施提供了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又規范了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條件、對象和形式,完善了藥品監督行政執法手段。三是加大了打擊制售假、劣藥品的力度。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對現行《藥品管理法》中有關制售假、劣藥品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加大了打擊制售假、劣藥品的力度。如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假劣藥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的收入,并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針對制售假、劣藥品而增加的撤消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對制售、生產假劣藥品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吊銷、沒收,提高罰款處罰的下限,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也都是加大對制售假、劣藥品違法犯罪行為處罰力度的具體體現。
鄭筱萸說,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針對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制定了具體的法律規定。如對藥品價格增加了五條規定、三條罰則,對政府、企業、醫療機構對藥品的定價進行了規范;對藥品廣告行為進行了嚴格規定,明確處方藥廣告不得在大眾媒體刊播,并加大了對非法廣告的打擊力度;對藥品購銷中給予、收受回扣或其它利益的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此外,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還對藥品檢驗機構的職責、進口藥品的監督管理、取消藥品地方標準以及中藥材、中藥飲片的標準化、規范化等作出了具體規定。本報記者 李建興《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