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商家促銷商品往往打出“買x送x”的口號,本來是讓利消費者的好事,可佟先生遇到了這樣的事卻樂不起來。
幾天前佟先生在報上看到了某藥的售藥廣告,廣告上寫著“優惠售藥,買三贈三”,說是買三盒藥可以再免費獲贈三盒。這樣的讓利使佟先生動了心?僧斔悦亢107元的價格買了三盒之后,卻只獲贈了相當于原藥盒體積三分之一的三小盒藥品。這把佟先生弄糊涂了:“消費者都是沖著‘買三大盒送三大盒’來的,可‘買三贈三’原來是買三大盒贈三小盒,這廣告語寫得含糊,讓利打了折扣,算不算欺騙消費者呢?”
面對消費者的疑惑,藥品公司的劉經理對記者說:“我們的優惠售藥活動搞了好幾回了,每次都是這樣贈藥。我們這次免費贈出的三小盒藥價值在200元左右。至于廣告語的問題,我想可能是理解上出現了偏差。記者從北京市廣告協會了解到,根據《廣告法》第9條,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應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實習生王會昌
所屬專題:3.15保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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