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三月十四日電(記者陳靜) 九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主席團第三次會議聽取并審議了九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修正案(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法律委員會對該法的修改提出新的建議。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王維澄在報告中說,法律委員會認為,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進程,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關于要求合資經營企業將生產經營計劃報主管部門備案、合資企業盡先在中國采購和有關這部法律修改權屬全國人大的規定作出修改很有必要。
法律委員會還根據代表們的意見提出了修改建議。在中國法律的規范用語上,法律委員會建議將第二條第二款改為,“合資經營企業的一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
法律委員會建議對職工雇用、解雇等方面的規定加以補充,對職工的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作出規定。
關于工會權利,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合營企業的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合營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根據代表的意見,法律委員會建議第八條第四款中“中國保險公司”改為“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法律委員會還在仲裁問題上建議增加一款規定,“合營各方沒有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的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另外,代表們在審議中還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有關合資經營企業的中方合資者應當增加個人,合資企業應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外方投資比例可不要求達到四分之一、合資企業正、副董事長和正、副總經理等可不必由合營各方分別擔任等問題提出了意見和建議。法律委員會認為這些意見和建議反映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實踐中遇到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應當充分重視。
今天的主席團會議原則通過了這項報告,并將提交大會表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