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人民大會堂3月9日電 現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條文
第九條 合營企業生產經營計劃,應報主管部門備案,并通過經濟合同方式執行。
合營企業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應盡先在中國購買,也可由合營企業自籌外匯,直接在國際市場上購買。
鼓勵合營企業向中國境外銷售產品。出口產品可由合營企業直接或與其有關的委托機構向國外市場出售,也可通過中國的外貿機構出售。合營企業產品也可在中國市場銷售。
合營企業需要時可在中國境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法修改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修正草案條文
第九條 合營企業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資,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可以在國內市場或者在國際市場購買。
鼓勵合營企業向中國境外銷售產品。出口產品可由合營企業直接或與其有關的委托機構向國外市場出售,也可通過中國的外貿機構出售。合營企業產品也可在中國市場銷售。
合營企業需要時可在中國境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