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監察部近日聯合發出通知,要求查處價格違法案件時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
通知就此提出了具體要求:
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查處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價格違法案件,應當分別依照價格法、行政監察法規定的職權范圍,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在工作中要互通情況、互相支持,加強協調配合。
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共同立案查處的案件,在案件查清后,應當依照各自職權范圍,行政處罰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由監察機關負責。
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查處價格違法案件,需要監察機關配合的,監察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和支持;認為應當依法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并連同有關證據材料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監察機關查處行政違紀案件,需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配合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和支持;認為應當依法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監察機關可以依照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提出監察建議。
五、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查處價格違法案件時,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價格法的規定,超越定價權限和范圍,擅自制定、調整價格或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的行為,可以提請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提出監察建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記者傅繼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