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二月八日電 中國保監會決定從今年起全面試行《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以及時發現經營風險,從而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
《規定》分別確定了各類公司的最低償付標準,并對保險公司財務、資金運用、投資收益等方面設立了監管指標值,最后將根據綜合評分情況確立不同的干預標準。
根據這一《規定》,實際償付能力不達標的額公司將被列為“特別監管對象”,監管指標綜合評分不滿六十分者,將受到保監會的“重點關注”,保監會可以對上述公司的經營活動采取相應的限制措施。
《規定》中衡量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指標共分為兩套:一是監管指標,其中對財險公司設立了業務、財務、資金運用等三方面的指標,對壽險公司則設定了業務、財務、投資收益和信用指標。二是最低償付能力標準,對低于標準的公司,保監會除可限制其分紅、設立分支機構外,還可要求其以增資擴股等方式改善償付狀況。
此外,新監管指標對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增長既規定了下限,又設立了上限,如開業三年以上的財險公司保險收入正常增長率范圍在正負百分之三十三之間,壽險長期險則在負百分之十到正百分之五十之間。(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