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袁祖君通訊員胡敬超報道 按國家規定,已發放的代幣購物券(卡),期限在2月28日前由出售和購買方妥善處理,過期一律作廢。昨天,地稅部門向記者透露,之所以“封殺”代幣券(卡),是因為它的流行會使國家稅收在無形中流失。直接造成影響的將是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按照稅法規定,單位購券作為禮品贈予他人,此類支出應列入“業務招待費”,超標部分將不允許稅前扣除而需被計征企業所得稅。但按上述記賬方式,購券方完全可以通過其他沒有額度限制的科目列支,“這樣就有可能因此而少繳企業所得稅。”同時專家指出,“以購物券(卡)贈予他人,單位很難為對方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因為從券(卡)中無法直接扣稅,除非向收受方索取相當于稅款金額的現金,可恐怕沒有哪個送禮的會這么做。”
集團購買某些商場的購物券由此能夠得到占購買金額一定比例的“優惠”,已是公開的秘密。至于這種優惠是否以回扣方式取得,是否體現在發票上,最終落入誰的腰包,只有商家和經手人心里清楚,有關人士稱:“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從中受益者又有幾個能有自覺性,去主動交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消費代幣券的同時要求開具發票,由于部分商場并不拒絕給持卡購物的消費者開具零售發票,少數“有門路”的人正好鉆了這個空子,花了購物券還能回單位報銷。買完東西又收回錢,等于取得了雙倍的收入;同樣,對單位而言,假設購買代幣券時已在“管理費用”科目列支,給個人報銷時又可以重復列支,以零售發票入賬,無形中虛增了費用,偷逃了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