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公司等目前還處于國家壟斷行業的部門,在向消費者提供燃氣等生活必需品的同時,采取強制手段銷售其推薦的燃氣灶具等行為,在人們的生活中已經是司空見慣。那么這種做法是不是違法呢?日前,號稱2000年江蘇行政訴訟第一案的用戶投訴南京市煤氣總公司,強行向消費者銷售燃氣灶具行為違法的案件,最終在江蘇省高院塵埃落定。這起歷時近兩年,從區人民法院一直打到省高院的反壟斷官司一波三折,再一次提出了中國應盡快出臺《反壟斷法》的大話題
不買市煤氣總公司的灶具就拿不到煤氣表
1998年7月,《揚子晚報》熱線傳真欄目刊登一篇題為《市煤氣總公司要用戶購買指定灶具》的讀者來信及記者調查附記,文章稱南京市煤氣總公司在新裝管道煤氣的過程中,要求用戶必須購買由他們指定的灶具。同時,江蘇省工商局也接二連三地收到消費者同樣內容的投訴。
為此,省工商局于8月27日向市煤氣總公司發函調查了解。市煤氣總公司在給省工商局的書面回復中稱,要求新裝管道煤氣用戶購買其提供的灶具,情況屬實,并解釋要求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灶具的理由,是煤氣灶具的使用要符合使用地的煤氣標準,而且保證對其指定的灶具負有維修義務。此后,省工商局又就限定新裝管道煤氣用戶購買指定灶具的行為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進行調查,結果表明市煤氣總公司在新裝管道煤氣的過程中確實要求新裝管道煤氣用戶必須在其下屬的藍光公司購買灶具。12月28日,省工商局向南京市煤氣總公司下發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通知書》。1999年1月19日,省工商局組織了由市煤氣總公司派員參加的聽證會。在聽證中,有的用戶反映:市煤氣總公司要求用戶在購買煤氣表的同時,必須購買同等數量的灶具,新裝管道煤氣用戶必須在藍光公司購買灶具;還有的用戶反映新建小區安裝管道煤氣時,必須先買灶后買(煤氣)表,不買市煤氣總公司的灶具,就拿不到(煤氣)表。在此基礎上,省工商局依據其調查情況及收集的證據,于1999年3月15日對市煤氣總公司作出處罰決定,認定市煤氣總公司在經營人工煤氣過程中,采用格式合同等手段,以便于維修和安全為由,限定新裝煤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灶具,限制了其他經營者的公平交易及用戶購買燃氣灶具的自由選擇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依法責令市煤氣總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罰款5萬元。
“市煤總”告了“省工商”法院一審工商贏
省工商局的處罰決定作出后,市煤氣總公司不服。向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省工商局處罰決定所依據的有關證據不能證明本案真實情況,市煤氣總公司從未制定、發布過任何限制新裝煤氣用戶購買指定經營者燃氣灶具的文件和規定;格式合同中灶具是供用戶協議選擇之用,并非限制購買;市煤氣總公司沒有限制其他經營者公平交易的具體行為。
鼓樓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市煤氣總公司作為公用企業,在銷售煤氣灶具時實行“準銷證”制度,并向用戶推薦符合本地區燃氣灶具的行為是可取的,但在向用戶推薦灶具時,限定用戶到特定的地點和部門去購買,這就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因此,鼓樓區人民法院作出了維持省工商局對市煤氣總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的決定。
官司打到中院,“省工商”吃了敗仗
對鼓樓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市煤氣總公司還不服,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9日作出行政判決。認為,省工商局在實施行政處罰前雖然組織了聽證,但其在聽證會上拒絕告知原審上訴人市煤氣總公司實施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灶具行為的有關證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條款。聽證會后,在行政處罰之前省工商局繼續調查取證,該行為并不違法。但對于調查收集的新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應當告知當事人并聽取其陳述、申辯和質證。但省工商局就新證據沒有告知市煤氣總公司,便作出行政處罰,剝奪了市煤氣總公司的陳述、申辯、質證的權利。因此省工商局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條款,屬程序違法,應予撤銷。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條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有關條款,判決撤銷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對該案的行政判決,撤銷原審被上訴人省工商局對南京市煤氣總公司的行政處罰。
高院拍板:“市煤總”不正當競爭
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結果,省工商局實在無法接受,他們立即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在再審申請狀中,省工商局認為聽證會上未出示用戶證言的事實,并不違反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南京市中院適用法律有誤。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南京市煤氣總公司作為南京地區經營煤氣及煤氣工程的公用企業,其在市場中具有獨占地位。依照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市煤氣總公司對投入使用的煤氣灶具實施安全監督。因此從安全的角度出發,市煤氣總公司向用戶推薦符合本地區燃氣標準,并經質檢合格的灶具并無不當。但是,市煤氣總公司卻利用其自身的獨占地位,在經營人工煤氣的過程中,限定新裝煤氣用戶購買藍光公司的灶具,從而限制了其他經營者的公平交易及用戶購買燃氣灶具的自由選擇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條款。省工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條款,有權對其轄區內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實施行政處罰。應予維持。原審判決以程序違法,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據此省高院依法判決如下:
一、撤銷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的行政判決;
二、維持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南京市煤氣總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
專家學者強調反壟斷
這樣一件事實清楚,案情簡單,適用法律容易的案件,沒想到歷時一年零八個月,從基層法院一直打到省高院。終審判決后,江蘇省法學會主持召開了駐寧有關法學專家參加的座談會,專家學者各抒己見,紛紛就此案作出評論。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邵建東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用企業與其他企業相比,沒有什么特殊之處,要說特殊,那就是基于其依法具有的獨立地位,應盡的義務要比其他企業要多些。市煤氣總公司強制消費者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明顯存在壟斷經營,省工商局的處罰決定完全正確,不過,只按處罰下限罰5萬元,似乎太客氣了,處罰幅度完全可以更高一些。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劉克希認為,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公用企業或其他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產品。不僅指定購買哪一種灶具是違法的,就是指定顧客到某個集團,給更多的品牌讓顧客購買同樣違法。
5萬元的行政處罰究竟會給南京市煤氣總公司帶來多大的震動?這種或明或暗的壟斷行為究竟何時能結束?堂堂的省工商局行使自己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的職權都這么難,小小老百姓怎么辦呢?一場官司留給人們一串的問號和思考。(文/江蘇省高院戴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