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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資法草案三審,“管”住金融機構
早報記者 黃淑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草案)》在昨天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進行了第三次審議。經過此次修改,草案進一步明確金融企業國有資產適用此法。
此前草案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與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而昨天的審議中修改了這條規定,明確包括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在內的各類企業國有資產都適用本法規定。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表示,盡管草案只納入了經營性資產,不包括行政事業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但草案明確涵蓋金融類資產,對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的監管而言依然是個不小的進步。
上海市發展改革研究院副院長汪勝洋昨晚接受早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草案二審時已經明確了國資委的出資人職責,而三審又將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納入了企業國資法的適用范圍,那么有一條清晰的邏輯在暗示:即國資委也有可能成為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出資人。他認為,“讓一個部門來管”的方向是正確的,今后包括文化傳媒在內的行政事業類資產也應納入“企業國資法”。
在今年6月2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時,就有多位委員提出,金融企業應納入企業國有資產法的調整范圍。根據目前經濟發展的形勢,資本市場風險非常大。金融企業是資本市場的主體,一個國家資本市場運作得好,直接關系到這個國家的經濟安全和良性發展。而金融企業目前在國有資產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
當時,叢斌委員表示,“在對國有企業資產的管理上不能再搞多頭管理了,以避免經濟上的慘重損失。無論在立法技術上,還是根據實事求是的原則,都不能把金融企業排除在本法的調整范圍。”
最終,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研究認為,為避免在理解上產生歧義,在本法總則中明確,包括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在內的各類企業國有資產都適用本法規定。
而為了與以往的相關規定相協調,昨天修改過的草案將在附則中規定,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與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樣就使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既適用于本法,又與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金融類法律和有關行政法規對金融企業監管的特別規定相銜接。
2007年初,《國有資產法》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計劃。當年底,國有資產法草案被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進行首次審議。第二次審議是在在今年6月2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當時作出了六點修改,包括將名稱由《國有資產法》修改為《企業國有資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