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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施意見》中,也可以看出小額貸款公司的浙江模式。
《實施意見》明確了浙江省金融辦作為省級牽頭協調部門,會同省工商局、浙江銀監局和人行杭州支行建立聯席會議,主要職能包括制訂試點工作實施意見和相關管理辦法;對試點申報方案進行審核;溝通信息,指導縣(市、區)政府做好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的工作。其中,縣級政府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以及風險處置責任的職能。
作為模式的一部分,工商部門將負責準入把關、日常巡查和信用監管,承擔日常監管職能;銀監部門負責認定非法或者變相的非法吸存;人行分支機構負責利率的監管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流向的動態監測。
小額貸款公司遵循的是不能用銀行貸款投資入股、嚴禁社會集資入股的原則,這使得面前橫著“只貸不存”的高壓線。業內人士認為,小額貸款公司始終被套著一個資金相對緊缺的“緊箍咒”。
事實上,《實施意見》已經從源頭上開始防范可能的金融風險。根據相關的規定,小額貸款的主發起人持股不超過20%,其他單個股東和關聯股東持股不超過10%,以防止小額貸款公司被少數大股東控制,也避免股權過于分散。小額貸款公司被禁止向股東貸款。
另外,對于第一批試點公司的高管任職資格,試點期間適當從嚴要求。溫州市金融辦對此更是做了細化——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長和主要經營層應從事銀行業工作2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5年以上,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寧波市則規定,公司董事長必須熟悉金融業務,有2年以上的銀行業從業經驗。
操作層面尚有不少疑問
去年長興縣即開始籌備小額貸款公司,只是由于浙江尚未開始審批,籌備工作一時擱置。長興縣發改委一位負責小額貸款項目的負責人告訴《浙商》,前期遞交小額貸款申請的企業不少,他們最近正在做摸底排查。至于到底選擇有限責任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這位負責人表示,應該會是后者,因為“注冊資本可以大點”。
《實施意見》出臺后,民間資本欣喜之余,也不乏一些困惑。
麗水一家企業為此召開的專題研討會上,王毅拋出了若干的問題:
市(縣)外資金能否入股小額貸款公司?
同一個股東,最多可以入股多少家小額貸款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的高管如果沒有金融從業資格,到底能不能任職?
小額貸款公司的稅收政策如何?是否需要繳納股東的所得稅?有沒有一個稅收上的扶持措施?
這顯然是操作層面更希望解答的問題,有些問題甚至超越了試點階段。《浙商》在聯系了浙江省金融辦后,目前對此也沒有得到明確的答復。
期待成熟的模式推廣到全國
“能夠通過這個合法管道流動的資金能夠有多少?還有,如果貸款利率大大低于地下金融,也就是說資金回報率低于預期,會不會有吸引力?”浙江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史晉川接受采訪時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