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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 國內財經 > 反壟斷法8月1日實施 > 正文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介紹說,此前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反壟斷委員會是議事協調機構還是實體性機構,性質不夠清楚。為了加強反壟斷委員會的權威性,保障本法的有效執行,應賦予反壟斷委員會更充分的權力。
楊景宇說,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研究認為,反壟斷執法工作是由國務院規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負責的,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只是履行“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職能的議事協調機構,并不行使行政權力、作出行政決定。
-因技術進步而達成協議等七種情況可得反壟斷豁免
因技術進步而達成協議等七種情況可得到反壟斷法相關條款的“豁免”。
根據法律的規定,經營者能夠證明達成的協議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于相關禁止條款: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實際生活中,一些經營者達成的某些協議雖然具有限制競爭的后果,但整體上有利于技術進步、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共利益。
-反壟斷法規定對涉及國家安全的外資并購進行兩種審查
反壟斷法規定,國家對涉及國家安全的外資并購進行兩種審查。
反壟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外資并購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經營者集中,主要包括經營者合并、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等三方面內容。
近年來,隨著全球產業結構的轉移,發生在我國境內的外資并購份額日益擴大。能源生產、機械制造、食品消費品生產、商業、金融服務業成為外資并購的重要領域。一些跨國公司對中國一些重點企業實施并購,激起了業界關于外資并購是否會危及國家安全的爭論。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外經貿專家趙晉平認為,反壟斷法意在保護競爭、構建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它的出臺將令中國的投資環境更加完善,不會對正常的外資并購產生不利影響。 (王宇 呂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