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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未出臺 《反壟斷法》依然可堪“大用”
本報記者 李國訓
“13年磨出一劍”的《反壟斷法》于8月1日正式出鞘。這部對于我國市場經濟而言意義巨大的“經濟憲法”被億萬消費者和各個行業寄予厚望。
即使中國美國商會主席吉莫曼 (James Zimmerman)也承認,“這是中國法律體系發展進程中具有決定意義的一刻,為建設公平、統一、全國性的競爭法體系締造了基礎框架。這樣的競爭法體系認可并保護競爭的動力,從而使廣大消費者從競爭中受益”。
但令人擔憂的是,這部僅有八章五十七條的《反壟斷法》,在立法原則上有些類似于1986年出臺的《民法通則》。由于原計劃要在新法施行之前出臺的40余項配套細則,至今大多沒有出臺。而《反壟斷法》條文中又充斥著極具原則性的規定,在很多人看來,這部沒有細則的法律很可能會因為對某些條文的理解分歧,存在爭議,導致難以實施。
不過有專家認為,《反壟斷法》的實施依然值得肯定。細則雖未出臺,但《反壟斷法》還在,哪怕是原則性條款也是需要執行的。就如內容同樣“粗放”的《民法通則》20年來發揮巨大作用一樣,沒有細則配套的《反壟斷法》也肯定不會成為“一紙空文”。
法規解讀1:反壟斷行為而非反壟斷企業
在一些行業占據壟斷地位的跨國巨頭對《反壟斷法》存在擔憂。一種普遍的誤解是,《反壟斷法》將對這些壟斷性巨頭進行打擊,它甚至會成為中國政府對付外資企業的一個武器。
實際上,這種擔心完全不必要。《反壟斷法》起草人、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黃勇教授就指出,我國反壟斷法明確規定,《反壟斷法》并不針對大企業的壟斷地位,當然也不特別針對由知識產權所獲得的壟斷地位。即使因擁有知識產權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這種支配地位本身并不違法。
《反壟斷法》第一條和第二條明文規定:“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由此可見,《反壟斷法》反對的是“壟斷行為”,而不是壟斷企業本身。什么是壟斷行為呢,法律規定的有三種: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經營者集中。這三種壟斷行為不僅破壞了行業公平競爭秩序,也嚴重影響了消費者利益。
從經濟學原理來看,市場壟斷本身就是一個優勝劣汰的過程。市場的壟斷地位有利于企業的穩定,行業的壟斷結構有利于資源的有效利用。因此,無論中國,還是歐盟和美國,各國的《反壟斷法》的精神應該是大體一致的,它不以打壓壟斷企業為目的,而是維護市場競爭環境的武器。全程參與該法制定的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張穹也表示,在處理《反壟斷法》與壟斷行業、壟斷企業的關系問題上,《反壟斷法》并不反對壟斷企業的客觀存在,反對的是壟斷企業利用優勢地位推行壟斷的行為。-
法規解讀2:國企壟斷巨頭難逃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