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業銀行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4日 18:19 銀監會網站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商業銀行 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監辦發[2008]35號 為規范商業銀行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業務,有效防范風險,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商業銀行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業務,應遵守《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等規定。 二、商業銀行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資本充足率達到8%。 (二)具有衍生產品交易資格。 (三)具有黃金現貨交易資格。 (四)具有完善的市場風險管理能力,符合《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06]89號)有關要求。 (五)具有董事會或由董事會授權的機構或高管人員批準同意本行擬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的證明文件。 (六)完成相關可行性研究分析報告,報告至少要包括市場趨勢、業務目的、業務需求、操作流程、風險管理方法、盈利前景等內容。 (七)具有完善的黃金期貨交易內部業務管理辦法,管理辦法至少要包括內部控制制度、風險管理制度、保證金管理制度、每日結算制度、持倉限額及止損平倉制度、應急情況處理制度等內容。 (八)具有開展黃金期貨交易業務所需的業務處理系統,至少要包括交易系統、風險管理系統、結算系統、會計核算系統、數據備份系統、應急處理系統等。 (九)通過我國期貨行業認可的從業資格考試合格人員不少于4人,其中交易人員至少2人、風險管理人員至少2人,以上人員相互不得兼任,且無不良從業記錄。 三、商業銀行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應取得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商業銀行在向期貨交易所正式申請從事黃金期貨交易業務的會員資格前,應就本通知第二條的準備與落實情況、自我評估報告完成情況與中國銀監會進行溝通交流,并取得《無異議函》。 四、商業銀行在向期貨交易所正式申請從事黃金期貨交易業務的會員資格后3日內,應將能夠證明本行已具備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條件的文件材料、相應的具有從事黃金期貨交易業務的風險控制能力與內部控制能力的自我評估報告一式兩份書面報送中國銀監會。 五、商業銀行開展境內黃金期貨交易業務后,應每年至少一次就此項業務的風險控制能力與內部控制能力進行自我評估,并將評估報告書面報送中國銀監會。 六、商業銀行從事黃金期貨經紀業務應取得相應資格,不得利用自有的黃金期貨交易資格代理客戶從事黃金期貨經紀業務。 七、商業銀行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應建立必要的業務隔離制度,不得利用其黃金期貨指定結算銀行及指定交割金庫的信息優勢,為其黃金期貨交易謀取不當利益。 八、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適用本通知要求,未設立董事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由其經營決策機構履行本通知規定的董事會有關職責。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參照法人管理的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 新浪財經吧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