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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年底分紅:500億元能干什么?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0日 21:22 財時網
核心提示 日前出臺的《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分三類規定了央企紅利上繳的比例:煙草、石油石化、電力、電信、煤炭等具有資源型特征的企業,上繳比例為10%;鋼鐵、運輸、電子、貿易、施工等一般競爭性企業,上繳比例為5%;軍工企業、轉制科研院所企業,上繳比例3年后再定。 按照這個規定,今年利潤總額預計達到1萬億元的中央企業,上繳紅利總量將達到500—800億元。這筆錢用來干什么,又能發揮什么作用,顯然是輿論關注的焦點。 國企分紅還利于民的指導思路已經表明,中央企業乃至全部國有企業今后上繳的紅利,將更多傾向社保等民生領域,即通過公共財政間接返還全民,以承擔國有企業應擔當的社會公共職能。這不僅是個需要智慧的復雜算術題,還將是重新審視國企定位并均衡各方利益的全新過程。■ 1 分紅比例是否偏低? 最高為10%的分紅比例是否偏低?這樣的分紅比例是基于什么樣的考慮?將來會不會提高國企的分紅比例?可能會提高到什么程度?又是依據什么來提高這一分紅比例? 周業安: 分紅過多或過少都有問題 (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博導) 不能簡單地說分紅比例到底是高了還是低了。國資委作為主管部門代表大股東來行使權力,這與其它企業是沒有差別的。但分紅需要和企業進行談判,談判的過程就是利益分配的過程,就是尋找雙方都能接受的分紅方式。 分紅過多或過少都有利弊。分紅比例的確定,一方面要考慮不同行業以及單個企業的盈利水平,還要考慮企業的積極性。分紅過多一是會影響企業積極性,二是會影響企業的再投資,因為凈利潤分紅以后用于再投資的部分就會減少。分紅過少也存在問題:一是無法解決收入分配不公平的問題;二是國有企業創造的價值不能讓全社會共享;三是起不到對高管人員的約束作用。 規范地看,確定分紅標準首先應考慮企業的成長性。如果是高成長的企業,分紅比例低些比較好,因為需要更多資金來投資。而成熟期的企業分紅率應該高一些。其次看這個企業的盈利是壟斷地位創造的還是生產經營活動創造的。如果是因為壟斷形成壟斷利益,則應該被社會占有。三是考慮企業的激勵效應。比如分紅企業可能會隱藏利潤,因此要有激勵合同的設計,既要保證企業說真話又要落實分紅問題。例如承包制就是一個很好的激勵實例。 現在分三類上繳紅利可能比較容易操作,但卻不合理。目前我們更多的是行政式的管制操作,政府行政模式還不能適應市場環境。在新的市場環境下應該用新的管制模式,當好大股東我們還需要時間。 劉小玄: 分紅比例沒有客觀標準 (社科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 沒有一個市場標準來衡量分紅比例是低了還是高了。因為缺少客觀的標準和參照系。從理論上說,對于壟斷國企,由于資源的壟斷帶來的高利潤,國家應該征收資源稅,應該按照資源的利用情況來確定資源稅的征收比例,這就是一個標準。但采取上繳紅利的方式就比較主觀,隨意性比較大,沒有太多客觀的衡量標準。嚴格說來應該以稅收方式上繳分紅,根據征收資源稅的稅率為依據和標準。 要根據不同行業和每個企業真實的效率情況來測定真實的利潤水平。必須對每個國有企業進行效率度量,即要測出哪些利潤是由壟斷而來,哪些利潤是經營所得,壟斷帶來的利潤要上繳更多紅利。所以,應該根據每個企業壟斷利潤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分紅標準。 如果分紅比例調高,有可能產生鞭打快牛的結果,可能使企業為了避免分紅,都把企業的利潤做低,或者導致企業將大量利潤進行揮霍,而大量的職位消費、成本不注意節約的情況往往又很難監督。 趙曉: 不同企業區分對待 (北京科技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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