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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門制”式重組 效率與公權力如何平衡(3)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7日 11:07 財時網
[接上頁] 政府的公權力究竟該有多大是非常復雜的問題,涉及到政府與社會的邊界,政府該管什么,不該管什么,需要合理的邊界。政府與社會以及各類社會主體等之間的邊界,往往會隨著社會的需求在不斷變化。限制和監督公權力的通常渠道是通過公權力來限制公權力,即依賴立法和司法等外部監督的手段去實現,并發揮輿論監督來完成。不能期望通過“大部門制”的改革、政府部門職能落實和明晰來完成。“大部門制”通過合并相關部門,為行政效率的提高提供了可以借鑒的模式,但其本身不能對公權和私權進行界定。 毛壽龍:公權力在改革中逐漸減小 政府的公共權力在歷次改革中是逐漸減小的。從上世紀80年代的政府機構改革開始,政府職能就一直在加強轉變,一直延續到1998年以后的政府改革,都在精簡機構中逐漸考慮了加強政府職能轉變。歷次的政府機構改革中,一方面,在不斷減少專業的政府管理部門,比如逐漸撤銷煤炭部、石油部、機械部等;另一方面,也根據宏觀經濟管理和市場配置資源的需要,相應地增加了適應市場的機構,比如 任建明: 權力集中不會導致腐敗增加 “大部門制”的機構改革方向,一是精簡部門,另一方面是建設一些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部門,這對構建符合市場經濟體制的行政管理意義重大。在精簡機構下,政府的公共權力在整體收縮,腐敗的機會也會隨之降低。因此“大部門制”職能的集中不會導致腐敗機會增加,客觀上反而會促使腐敗減少,可以抑制職能權利的濫用。當然,反腐敗更應該依靠政府制度建設,如行政審批制度更加透明,監督機制建設更加到位。還應加強行政制度的改革和人事制度的改革,政府本身也應該建立把決策、執行、監管相分離、相制約相協調的制度。 范亞峰: 公權力本身抗拒公權力的改革 我們現代化的國家架構還沒有完成,其中很重要的方面是對民眾公共權利的保護,而我們歷來的政府政治體制改革沒有把握住這個要害。公權力的邊界應該是公民說了算,而不是國家機構自己說了算。除此之外,政府內部需要權力的制衡,立法權力和司法權力需要分工。政府機構改革的關鍵,不是職能部門的大小,而在于權力是否得到監督。腐敗產生原因,最主要的就是權力不受監督,監督權力機制是約束腐敗最有效的辦法,現代化的國家是用法制和民主原則構筑的。監督機制的建立包括開放輿論監督、開放官員的選拔過程,以及用社會關系的網路來監督國家機關。比如環境污染需要環保組織的介入,有些地方污染企業賄賂了環保局,社會組織的介入會監督這種腐敗現象。改革的最大阻力就是公權力本身抗拒公權力的改革。目前更多的是行政主導,某些官員集團本身反對改革就是癥結所在,“大部門制”作為行政改革是好的立足點,但對遏止腐敗作用不大。■ 改革開放后的5次政府機構改革 第一次1982年:國務院各部門從100個減為61個,人員編制從5.1萬人減為3萬人。 第二次1988年:國務院部委由45個減為41個,改革后人員編制減少了9700多人。 第三次1993年:國務院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從86個減少到59個,人員減少20%。不再設置部委歸口管理的國家局,新設置了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與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第四次1998年:不再保留的部委有15個,新組建4個部委,3個部委更名。改革后除國務院辦公廳外,國務院組成部門由原有的40個減少到29個。全國各級黨政群機關共精簡行政編制115萬名。 第五次2003年:設立國資委,銀監會,組建商務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安監總局,將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改組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組成部門變為28個。 (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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