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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有望10月成形 市場化原則將確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4日 09:36 21世紀經濟報道
由國務院能源辦牽頭起草的《能源法》,有望10月形成“草案初稿”。 這部能源領域的基本法中將會涉及能源開發、流通等領域的監管問題,而市場配置資源的原則有望確立。 初稿10月形成 8月26日,國家發改委主任馬凱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工作情況。他在報告中提到的幾大措施中,其中就提到“積極開展《能源法》起草工作”。 《能源法》由國務院能源辦牽頭起草。起草工作目前已經到了“工作稿第四稿”階段。按照計劃,10月將形成“草案初稿”。中國法學會能源法研究會會長、能源法起草專家組副組長葉榮泗介紹說,“初稿距離‘送審稿’就會比較近了”。 對草案稿的性質進行細分,體現了起草工作的嚴謹和慎重,但同時顯露了立法之艱難。之前,起草組曾進行了大規模的專題研究,并在去年底完成了《能源法》大綱。 今年3月,“工作稿一稿”成形,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6月底形成了工作稿三稿。其間還征求了煤炭、電力、石油和天然氣等領域的能源企業和行業協會的意見,并召開了多次高規格的研討會。 草案的大體框架逐漸顯露。將近十三章、九十多條的草案涵蓋了總則、能源管理與監督、能源戰略與規劃、能源開發與生產、能源供應與服務、能源節約利用、能源儲備、農村能源、財稅激勵與約束、能源國際合作、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 另據本報了解,第四稿有兩個方面的問題還有待解決。 一個是法律責任一章的內容還沒有設計具體條款。這涉及到相關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的職責和責任追究問題,難度比較大。曾經有一些“硬”規定的嘗試,如明確節能減排的量化指標,明確能源規劃中的能源替代目標等,后來都因為爭議重大而沒有結果。 另一個涉及能源應急方面的規定。剛剛通過的《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并未涵蓋能源供應安全與應急問題。這些問題與能源事故安全問題有區別,因此有關能源應急的原則、方式和程序等問題,需要《能源法》與《突發事件應對法》做好銜接,明確相關規定。 對這兩個問題,起草組啟動的兩個研究課題,已經在8月底完成。相關問題也有望得出初步結論。 而經過6月底的研討結果,對草案的意見還涉及應對氣候變化問題等方面。6月初,國務院發布的《國家氣候變化應對方案》提出了多方面的措施,能源法對此也要有所體現。除了規定能源、環境和經濟協調發展的原則外,有關能源環保、生態保護等方面的內容還有待補充,比如在開發和生產領域之后的能源利用環節,尤需加強。 能源管理體制將明確 能源法起草過程中最受關注的問題之一還包括能源管理體制問題。 我國能源管理體制自改革開放以來幾經變革,管理機構一直分分合合。1982年成立的能源委,兩年后被撤銷。1988年成立的能源部,也在1993年撤銷。之后各能源一直分屬不同部門管理。 2003年,在國家發改委之下成立了能源局,2005年又成立了國家能源領導小組之下的國家能源辦。近年來,有關成立能源部的討論不斷升溫。是設立“大一統”的綜合主管部門,還是借鑒國際經驗,分設一個主管機構和若干監管機構,爭議不斷。 能源法的起草也不能回避這個問題。很多意見希望進行科學、合理的涉及,不必拘泥于現行體制。 據本報了解,工作稿第三稿確定的原則是“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協同配合、權責一致”。具體而言,提及設立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其領導下的能源監管機構。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能源管理工作,職能非常廣泛,包括制定能源戰略、規劃、法規,能源開發利用、節能、能源儲備和應急、能源信息和預測、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等,以及會同相關部門的其他工作。而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 而地方上縣級以上政府也將設立能源主管部門。各級政府部門在能源管理方面接受能源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上下級能源主管部門之間也是指導關系。 另外,還將設立能源市場監管機構,在能源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市場運行、市場交易、普遍服務、消費者保護等方面的專業性工作。市場監管機構還可以被授權負責節能降耗方面的工作。 不過,多位專家表示,目前還只是比較原則的規定,最終的管理體制問題還有待決策拍板。 另外,能源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職責也有待具體明確,以防止權責不分。而且還應該建立和完善相關協調機制。 市場化方向 對于民營油企來說,《能源法》有望確立的市場配置資源原則,可能給他們帶來真正的“春天”。 在9月1日的“2007中國石油流通行業發展高層論壇”上,很多民企老板期待《反壟斷法》的實施能夠打破能源領域的壟斷。有人樂觀表示,該法第七條規定,“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 葉榮泗分析說,這個規定對于能源行業具有一定程度的豁免,但是《能源法》制定中會考慮和《反壟斷法》的銜接問題。 而國家發改委政策研究室主任李樸民在論壇上表示,應該落實《反壟斷法》和“非公經濟36條”,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繼續打破壟斷,放寬市場準入。 李樸民的觀點同《能源法》將來要確定的方向一致,即培育能源市場、發揮市場的基礎性作用。比如,在產權上,將允許多元化的投資主體,鼓勵各類資本投資能源開發和生產領域,并強調要保護其合法權益。 不過,在能源產業的自然壟斷環節,要確定國家控股。而對于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領域,將實行國有獨資或者國有絕對控股。 而在7月初在清華大學舉行的一個討論會上,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員、《能源法》起草專家組成員吳鐘瑚表示,進入石油、天然氣和核能礦產開發,需要獲得能源主管部門的核準和國土資源部門的許可證。而能源供應和服務領域的準入也歸能源主管部門管理。 市場化原則還體現在價格形成機制方面。目前的初步設計是,將建立有利于環保,反映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成本和市場供求的價格形成機制。 對于自然壟斷經營的管網設施輸送價格,以及不具備市場競爭條件的產品和服務價格,將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不過這些規定都還顯得過于原則。不少專家認為,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非常關鍵,法律最好能在允許競爭的程度、對民資和外資開放的程度等方面的具體內容,尤其是確定市場準入的標準,完善相關細則設計。 相關報道: 經濟信息聯播:關注節約能源法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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