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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三難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3日 18:56 《財經》雜志
本刊記者 趙劍飛 李其諺/文 誰來主管?誰來監管?如何問責? 十天不到,能源法工作稿已從第三稿變成了第四稿。 7月2日,國家能源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徐錠明還對外界表示,《能源法》草案第三稿修改以后,將向社會征求意見。然而,計劃趕不上變化,《財經》記者從能源法起草專家組獲悉,目前草案第四稿已經完成,并下發至各相關單位。 7月底,起草專家組將邀請部分省市發改委人員和企業征求意見。屆時,國家發改委主任、國家能源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馬凱亦將與會并聽取意見。 第四稿是否將成為向社會征求意見稿,現在仍然難言結果。“如果說這次意見并不是很大,或者大家覺得比較成熟,可能。”一位能源法起草專家組專家告訴《財經》記者,但同為能源法起草專家組專家的副組長葉榮泗則表示:“有些事情沒有研究清楚,出征求意見稿難度挺大。” 在上世紀90年代初成立能源部的初期,能源法的醞釀和制訂工作一度曾轟轟烈烈地進行,而后隨著體制變化,能源法的制訂工作一度擱淺。2007年能源法立法工作再度重啟,此次國家能源辦、國家發改委、國務院法制辦等15個部委共同進行編制,陣容強大,但同時涉及的利益主體和面臨的問題也更廣泛。 種種難題之中,最大的依然是繞不開的能源監管主體設立問題。從立法進展情況來看,這并不是一個容易解決的問題。 據《財經》記者了解,在能源法工作稿第一稿中曾提出過“能源主管部門”和“能源監管機構”兩個能源監管主體,并大致規定了“能源主管部門”和“能源監管機構”各自的職責——盡管對二者管理權限沒有明確界定,但大致可以看出未來設立能源部與能源監管兩個部門分治的前景。 到工作稿第二稿,“能源監管機構”提法即已消失,管理主體均稱為“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 “這意味著,本應由能源監管機構和能源行業協會承擔的職責,一并劃歸了能源主管部門,似乎又回到了計劃經濟時代‘大一統’的管理模式之下。”電監會一位官員透露。 能源法工作稿第二稿在總則中明確提出,“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對全國能源實行統一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能源管理工作,并接受能源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 能源法起草專家組常駐專家肖國興表示,建立強勢的能源主管部門和建立比較明確的能源監管機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這兩個東西并不相悖。他認為中國可能更適合采納像德國或英國模式,在能源主管部門下面設立相對獨立的監管機構。原因一是中國能源市場發育成熟度不夠,二是從行政體制上看,監管機構完全獨立不可接受,認知度不夠。 “整體來看,市場化程度遠遠沒有達到讓能源監管獨立的程度。你獨立干嘛?獨立后什么也做不成。”肖國興說。 在他看來,無論是否成立能源監管委員會,首要的問題是確立統一的能源主管部門。“現在有十來個部門管理能源,從中國的現實情況來看,運行成本過高,行政效率過低。” 近年來,中國能源管理一直面臨“九龍治水”的局面,責權分攤在十幾個部委之中。今后能源主管部門與政府其他部門的責權分工,亦是業內人士關注的焦點。 能源法起草專家組常駐專家之一吳鐘瑚也贊同建立統一的能源管理機制比較合適,“但是統一到什么程度,叫什么名字,可能都得等待2008年人大換屆。” 是否將成立能源部?葉榮泗表示,說不清楚,還是那12個字——“很重要,很必要,有可能,不一定”。今年“五一”前夕,在中國《能源法》國際研討會上,葉榮泗曾用這12字來回答外國專家提出的同樣問題(參見《財經》2007年第10期“爭議能源部”)。 據《財經》記者了解,在能源法的初稿中,規定“國務院各部門按照責權分工,負責相關的能源管理工作,并接受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從二稿開始,增加了“國務院建立能源主管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的能源工作協調機制”。但對于責任與權力的劃分,仍無具體規定。 吳鐘瑚表示,作為政府部門或者相當一級負責人,如何承擔責任、如何問責,如何建立制度保障,也是很大的問題。葉榮泗對《財經》記者承認,現在寫到法律責任一章,出現了很多難點。 據吳鐘瑚透露,原來能源法想提出一些量化指標,但是從節能減排指標來看,要是在法律中作過于具體的規定,執行起來會有難度。 此外,在工作稿第二稿中曾寫明,“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的能源規劃中應當明確能源替代的目標和相關政策”。但專家們說,這些相關的硬性指標在第三稿、第四稿里已經消失,雖然這些問題仍在爭論中。 此前曾有媒體報道稱能源法7月就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但專家們告訴《財經》記者,這幾無可能。“如果一兩個月內能面世就算夠快了。”吳鐘瑚說。 依照計劃,能源法將于今年年底上報國務院。但對于這一日程表能否實現,參與各方情緒并非一派樂觀。國家能源領導小組辦公室一位官員稱:“如果一些關鍵問題達不成共識,長期擱置的可能也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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