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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起草全面啟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8日 02:49 第一財經日報
趙杰 在新《企業破產法》通過一周年后,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該法的司法解釋工作開始面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同時,金融機構破產問題實施辦法目前有關部門正在抓緊制訂。 昨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破產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聯合舉辦的“《企業破產法》實施與問題高端論壇”上,相關法官、律師和專家針對該法實施近三個月來的問題進行熱議,并對司法解釋起草工作提出具體建議。 8月中旬,最高法首部司法解釋立項計劃出臺并對外公布,破產法的司法解釋便在其中。 金融機構破產實施辦法 “針對整個《企業破產法》的司法解釋已經全面啟動。”最高院《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起草工作組專家顧問、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該法關涉內容很多,是一種新的制度,實踐當中產生的問題遠遠超過理論層面的問題,司法解釋的起草至關重要。 最高院《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起草工作組專家顧問、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說,司法解釋應針對現有破產制度中的缺陷進行彌補,要重視重整制度的實施可操作性、技術性、政策性和平衡性。 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主任、《企業破產法》起草工作組組長朱少平認為,該法的創新之一在于對金融機構的調整。 根據該法,金融機構的破產一方面由全國人大授權國務院制訂實施辦法,另一方面賦予監管機關申請破產和實施暫停兩大特權。 “但是金融機構的實施辦法還沒有出來,所以我們拭目以待,看有關部門怎么商量這個問題。”朱少平說。 王欣新說,對金融機構的破產問題實施辦法,目前有關部門正在抓緊制訂。人行系統正在起草存款保險制度,證監會則正在研究風險證券公司的處置問題,保監會還沒有啟動。“這些都是涉及到金融機構破產的一些具體規定,是配套制度。” 同時,他說,由于整個金融機構破產實施的一些具體問題和破產法相關規定有不同之處,所以“可能要在國務院法制辦的主持下才能解決”。 司法解釋擔子重 目前,北京市每年的破產案件約50~80件。 就《企業破產法》從今年6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暴露出的問題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擔任新法實施后,擔任全國首例破產案件管理人組長的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尹正友律師,結合案件情況表示:“到目前為止,管理人的專用賬戶仍未能正式開立,開戶銀行答復的理由就是沒有接到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下發的文件。” 《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起草組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劉敏告訴記者,目前管理人名冊制訂等相關制度建設正在進行中。 她說,管理人制度作為新生事物,最高院對管理人名冊制訂采取逐級監督的方式。 尹正友認為,關于管理人的法律責任問題,司法解釋應該明確在何等情形下才可以認定管理人沒有盡到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標準。 劉敏法官個人認為,應當將要求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限定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失。 同時,尹正友建議司法解釋也要考慮到與《擔保法》和《物權法》存在的不一致的規定,作好銜接。 “司法解釋的完善面臨一些重大重要的工作。”主要負責北京全市破產案件審理工作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劉蘭芳認為,由于目前相關法律在與《公司法》的協調上有很大的不足,給實際操作層面帶來困難。由此,她認為司法解釋應在這方面加強。 一直擔任破產案件清算組組長的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葉劍榮認為,《企業破產法》對重整周期的規定并不明確,應在司法解釋中細化。 就企業層面,葉劍榮建議,企業應結合該法建立危機評估體系。 相關報道: 歡迎訂閱《第一財經日報》!訂閱電話:010-58685866(北京),021-52132511(上海),020-83731031(廣州) 各地郵局訂閱電話:11185 郵發代號:3-21 新浪財經獨家稿件聲明:該作品(文字、圖片、圖表及音視頻)特供新浪使用,未經授權,任何媒體和個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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