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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管理人制度催生商機 四大所翹首以待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1日 03:11 第一財經日報
洪其華 新《破產法》實施后,管理人制度將在“破產”及“重整”過程中催生大量業務機會,其中蘊含的商機已經吸引以“四大所”為代表的中介機構。 德勤中國區企業重組服務的主管合伙人黎嘉恩日前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時表示,由于新《破產法》引入管理人制度,明確規定了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甚至有資格、有業績的咨詢公司都可做管理人,而管理人將代替過去的清算組全程參與、處置各種類型瀕臨破產的企業,由此帶來的業務就順理成章地成了中介機構的“蛋糕”。 黎嘉恩稱,德勤已在積極準備進入這一業務板塊。 無獨有偶,普華永道企業融資、購并與重整業務總監莊日杰透露,目前普華永道已經加快培訓相關人員,并計劃專門成立破產清算小組。 同時,記者在調查時發現,國內一些本土事務所也在積極準備參與破產業務。 在國外,操作破產案件已經成為中介機構運作嫻熟的重要業務。而中國參與破產的中介機構還是寥寥可數。 黎嘉恩認為,未來中國在這方面的業務將迅速增長,而這一業務也將是多贏的業務。他同時分析,在《破產法》開始實施的初級階段,中介機構在協助“重整”過程中的收益將大于消極地讓企業破產的收益;但市場成熟以后,這個數據可能會反過來。 “跟國外不同的是,國外是債權人負責并選擇管理人,中國的規定是法院隨機抽取管理人名冊里面的管理人,或者是搖號產生,這就避免了法院有不透明的做法。”莊日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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