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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氣可累進加價收費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7日 15:04 新聞晚報
首次審議循環經濟法草案 限制過度包裝和一次性消費品生產 水電氣可累進加價收費 □據新華社電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26日下午聽取關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循環經濟法草案、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等法律案的說明,聽取全國人大環資委關于跟蹤檢查淮河、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情況的報告等。 循環經濟法草案 【經濟杠桿】 限制或禁用自來水清掃道路 循環經濟法草案規定,國家對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電、氣、自來水等資源性產品,根據實際需要和可能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 在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區,限制或者禁止將自來水作為城市道路清掃、城市綠化和景觀用水使用。 為激勵循環經濟發展、緩解資源瓶頸,這一系列經濟手段包括:政府要設立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對循環經濟重大科技攻關項目實行財政支持;對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活動給予稅收優惠;實行有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價格、收費等政策措施。 【政府限令】 不能隨意拆除合規建筑物 對符合城市規范和工程建設標準,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筑物,城市人民政府不得決定拆除。 公共機構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的用能、用水定額指標,財政部門根據該定額指標制定支出標準。 【企業條款】 一次性消費品將被限制 國家在保障產品安全和衛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一次性消費品的生產和銷售,具體名錄由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并制定限制性的稅收和出口等措施。 限制過度包裝 單位和個人在設計產品包裝物時,必須執行產品包裝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標準由有關部門制定。 新建餐飲業必須用節能設施 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優先采用節能、節水和環境友好的產品,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產品。 在本法施行后新建的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必須采用節能、節水和其他有利于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技術、設備和設施。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 工傷醫療費案件可“一裁終局” 針對目前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周期長等問題,首次審議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對部分如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等案件實行“一裁終局”。 下列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一是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養老金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是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三是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在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特別是在用人單位不配合的情況下,勞動者在舉證方面往往存在一些困難。26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進行首次審議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在這方面作出了傾向于勞動者的規定。 水污染防治法草案 飲用水源保護區禁設排污口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建設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建設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要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毛如柏26日表示,由于支流污染嚴重、沿淮城市排污等原因,淮河干流水污染情況不容樂觀。 從遼河、大遼河入海口情況看,污染十分嚴重,而且直接危及渤海水域的水質。 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 政府采購先選境內自創產品 草案規定,政府采購應優先購買境內自主創新產品,引進技術、裝備應制定再創新方案。 首次投放市場的,政府采購應當率先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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