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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草案明確規定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7日 05:21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本報記者 呂蓁 反壟斷法草案三次審議稿日前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草案明確規定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在分組審議反壟斷法草案的現場,參加審議的委員和列席代表就反壟斷機構的設立、行業協會的管理以及行政壟斷等問題提出了各自的意見和建議。 明確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 草案明確規定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并明確了反壟斷委員會履行的職責,即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并發布評估報告,制定、發布反壟斷指南,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等職責。 同時,草案規定由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為了便于嚴格統一執法,草案還規定了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在分組審議時,有代表建議設立一個統一有效的、有權威性的反壟斷執法機關,“國務院成立了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但是它協調的主要是方針政策及一些宏觀的行政工作,具體執法仍然是由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發改委這三家共同執行。希望形成一個具體的執法單位或者機構。” 濫用行政權力依法給予處分 對社會一直關注的行政壟斷問題,曾憲梓委員表示:“不反行政壟斷,經濟壟斷是反不了的,制定反壟斷法必須包含反行政壟斷的內容,禁止濫用行政權,尤其是禁止壟斷行業和地方政府對本地企業的保護主義。”他建議對禁止濫用行政權的規定深一點、細一點,不要太籠統。 對于行政壟斷的法律責任問題,目前正在審議的反壟斷法草案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南振中委員提出,反壟斷法草案規定了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時的行政責任,但未規定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而濫用職權,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損失的,不僅應當承擔行政責任,而且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建議在該條中增加一句話:“給消費者、經營者造成損失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嚴防行業協會成壟斷推手 目前正在審議的反壟斷法草案規定:“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經營者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連寧則表示,這一規定很有意義。“但從目前反壟斷法草案法律責任部分的條文來看,只對經營者的壟斷行為有處罰規定,對于行業協會違反法律規定進行行業壟斷的,沒有制裁規定。” 為此,他提出,反壟斷法草案應對行業協會違反法律規定,從事壟斷行為、干擾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作出相應的處罰規定:“建議補充完善草案的相關規定,明確行業協會等組織實施的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及對其的處罰,適用本法。” 鄭功成委員則表示,現在不光是有行業協會,還有經營者同盟性組織,如各種商會等。他們可能采取價格同盟的方式來損害消費者權益,實際上這是一種變相的壟斷,但現在沒有一部法律對這種行為進行治理。他建議將價格同盟納入本法規定范圍,并由國家反壟斷機構出面進行干預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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