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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管理費申請及使用管理暫行辦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6日 18:10 財政部網站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中央項目協調機構 項目管理費申請及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以下簡稱貸款項目)中央項目協調機構項目管理費的使用管理,提高國家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及中央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項目協調機構項目管理費(以下簡稱項目管理費)的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項目管理費,按照中央項目協調機構在貸款項目協調與管理服務中的職能和工作量合理確定并納入預算管理。 第四條 項目管理費只能用于與貸款項目的協調和管理服務有關的支出,不得用于與項目管理無關的其他支出。項目管理費的使用和管理應按照“依法、節儉、高效、透明”的原則,并接受監督和檢查。 第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由財政部代表國家利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歐洲投資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以及與上述貸款搭配使用的聯合融資支持的項目; (二)中央項目協調機構,是指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依照程序確定、統一負責指導、組織與協調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實施的服務機構。中央項目協調機構通常為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準設立的全額、差額預算單位或自收入自支單位; (三)項目管理費,是指中央項目協調機構為完成其所承擔的貸款項目協調管理服務任務所需經費,包括貸款項目準備期間的費用、貸款項目實施期間的費用、貸款項目竣工驗收期間的費用、項目后評價及可持續性管理期間的費用; (四)貸款項目準備期間,指自貸款項目正式納入由國務院批準的國家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規劃至項目貸款協定生效這一時間段; (五)貸款項目實施期間,指自項目貸款協定生效至項目專用賬戶關閉這一時間段; (六)貸款項目竣工驗收期間,指自項目專用賬戶關閉至項目竣工完成這一時間段; (七)貸款項目后評價及可持續性管理期間,指項目竣工后開展項目后評價及可持續性管理這一時間段。 第二章 項目管理費的內容 第六條 貸款項目準備期間的項目管理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協調、完成國內審批程序所需的貸款項目立項申請建議書、社會影響評價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等報告的編制、論證、報送、評審工作和相關調研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二)組織、參與和協調貸款項目前期準備活動,如項目鑒定、準備、預評估、評估、談判,編寫項目實施計劃,協助辦理項目生效手續,組織項目實施啟動工作等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 貸款項目實施期間的項目管理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依據國內有關部門批復的貸款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和我國與國際金融組織簽署的貸款協定、項目協定等貸款項目法律文件,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認可的項目實施計劃,推動、協調、監督地方項目單位(子項目單位)執行項目建設任務所發生的費用; (二)組織、協調、參與貸款項目國內外技術培訓考察、年度檢查、中期評估與調整活動,以及向財政部等報送有關報告等所發生的費用; (三)協調國際金融組織及國內有關機構,制訂貸款項目管理辦法、資金和財務管理辦法、技術規程和標準等,并下發各地方項目單位(子項目單位)實施等所發生的費用。 第八條 貸款項目竣工驗收期間的項目管理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根據貸款項目法律文件中規定的項目“績效指標”對已完成的各項項目活動進行檢查,督促各子項目單位辦理竣工驗收、竣工決算、項目資產入冊和移交手續等所發生的費用; (二)完成項目竣工報告的編寫、上報工作所發生的費用。 第九條 貸款項目后評價及可持續性管理期間的項目管理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實施貸款項目后期綜合效益監測評價、賬戶關閉后的年度財務決算、項目債務管理,以及接受審計檢查等所發生的費用; (二)組織、協調、指導、實施貸款項目后評價工作所發生的費用; (三)協調、監測、促進貸款項目可持續性運轉和管理所發生的費用。 第三章 項目管理費的申請和批復 第十條 項目管理費納入中央項目協調機構主管部門的部門預算,作為中央本級項目支出申請預算,并通過主管部門上報。 第十一條 貸款項目經國務院批準納入國家利用外資規劃或者經財政部批準列入年度工作計劃后,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 根據項目的實際需要確定中央項目協調機構。 中央項目協調機構負責申請年度項目管理費預算,并從第二年起提交上一年度項目管理費預算的執行情況說明。 第十二條 中央項目協調機構應當根據年度工作任務大綱,依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支出標準,按照部門預算的有關規定編制并通過主管部門上報項目管理費預算。國家沒有規定支出標準的,依照財政部根據實際需要確認的實施方案(含價格條款)編制預算。 第十三條 項目管理費應按程序申請,其支出范圍應按機構性質相應確定: (一)中央項目協調機構為全額預算單位的,申請的項目管理費只能用于項目補助性的開支; (二)中央項目協調機構為差額預算單位的,申請的項目管理費只能用于基本支出不足的部分和與項目相關的支出; (三)中央項目協調機構為自收自支單位的,申請的項目管理費只能用于與項目相關的支出。 實行差額或全額預算的中央項目協調機構,所需的項目管理費凡已在基本支出中列報的部分,不得在項目管理費預算中重復列報。 第十四條 中央項目協調機構通過主管部門上報項目管理費預算時,應同時抄報財政部(國際司)。 中央項目協調機構為全額或差額預算單位的,應在抄報給財政部(國際司)的項目管理費預算中,說明其申請的基本支出預算額。 第十五條 財政部根據貸款項目管理的實際需要,結合國家規定的有關開支標準,審核、確定并批復下達中央項目協調機構的項目管理費預算。 第十六條 項目管理費一經批復,不得自行調整。執行過程中如發生貸款項目變更或終止而需調整預算,應嚴格按照部門預算調整的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七條 項目管理費使用情況應在部門決算報表中單獨列示,并抄報財政部(國際司)。 第四章 項目管理費的使用 第十八條 項目管理費各項支出均應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支出標準或經財政部確認的實施方案(含價格條款)。項目管理費的支付管理,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項目管理費可以用于以下支出: (一)辦公費:中央項目協調機構為維持日常辦公需要而發生的水費、電費、辦公設備維修(護)費等支出; (二)會議費; (三)培訓費; (四)差旅費:國內差旅費以及出國人員的住宿、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等支出; (五)交通費:各類交通工具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橋過路費、保險費等支出; (六)郵電通訊費; (七)勞務費:支付給單位和個人的勞務費用,如項目統一招標代理費、以及臨時聘用人員勞務費、翻譯費、評審費、評標費、稿費等支出; (八)咨詢費; (九)印刷費; (十)租賃費:反映租賃辦公用房、宿舍、專用通訊網及其他設備等方面的費用; (十一)取暖和物業管理費:辦公用房發生的取暖和管理費用; (十二)招待費; (十三)辦公設備購置費:購置辦公家具和辦公設備的支出; (十四)與貸款項目協調管理服務直接相關的銀行手續費、海關監管費等費用。 第二十條 項目管理費列入部門預算的,不得再從貸款項目投資或其它渠道提取或開支項目管理費。 第二十一條 項目管理費年度結余資金的處理,應當按照財政部關于財政撥款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項目管理費使用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中央項目協調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檢查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各項財經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項目管理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條 中央項目協調機構應當接受財政部、審計署及主管部門對項目管理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解決和糾正管理費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對項目管理費的執行情況實行績效考評制度,具體績效考評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可以參照本辦法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項目執行機構和協調機構的專項業務經費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3日起執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管理費收取和使用辦法(試行)》(財世字[1998]90號)同時廢止。此前已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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