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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遞信件異議 非郵政快遞業(yè)再辯郵政法修訂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8日 03:47 中國產經新聞
本報記者 欒璐報道 由于非郵政快遞企業(yè)對新版《郵政法》修改稿(2007年5月24日完成,下稱5月24日稿)存有較多的分歧,有關部門原定于近期將該稿提交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隨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計劃,或將推后實施。 專營權之爭 8月6日,包括東方萬邦、全成、申通在內的40余家上海快遞公司通過EMS和掛號信的方式,向全國人大、國務院法制辦、發(fā)改委、信息產業(yè)部、國家郵政局等13個部門集體上書,呼吁應盡早向社會公布最新的《郵政法》修改稿,不要匆忙將未經公布和尚未成熟的5月24日稿提交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 《郵政法》的修改工作始于2002年4月,由國務院法制辦牽頭,信息產業(yè)部和國家郵政局主要參與,至今已推出了多個修改稿。 民營和外資快遞公司代表發(fā)現,在5月24日稿中,他們最為關心的郵政專營范圍核心條款被留白,作為“待研究”處理。在相關條款中,還規(guī)定“外資企業(yè)不得從事國內信件遞送”。 8月7日,在由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主辦的“快遞物流業(yè)法制建設座談會”上,非郵政快遞企業(yè)對有關部門正在修改的《郵政法》再次展開激辯。 國務院研究室綜合司、國務院發(fā)展研究中心、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商務部對外貿易司等官員悉數到場。國家郵政局官員和郵政EMS的代表則沒有出席該座談會。 上海東方萬邦快遞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劉和平表示,如采用2003年11月17日修改稿中的表述“單件重量在500克以下的信件的寄遞業(yè)務由郵政企業(yè)專營,但不包含個人信息的合同文本、產品目錄、產品說明、廣告單、宣傳單、運輸提單、期票、匯票、航空運輸憑證等企業(yè)之間的商務往來信件,不屬于專營范圍”,則圍繞《郵政法》修改的主要矛盾和分歧均可化解,郵政和非郵政快遞企業(yè)以及消費者的利益都能得到保護。(上接A1版)四大快遞巨頭FedEx、UPS、DHL、TNT組成的亞太國際速遞商協會中國首席代表姚欣建議,郵政專營的定義應采用重量與資費相結合的雙重標準。同時,不應把外商投資企業(yè)排除在國內信件快遞業(yè)務之外,否則會與中國在加入WTO時簽署的《中國加入議定書》中《服務貿易具體承諾表》中的承諾相互沖突。 快遞行業(yè)監(jiān)管難題 除了對合理界定郵政專營范圍提出建議外,民營快遞公司還首次提出:將《郵政法》的調整范圍縮小至只規(guī)范郵政事務,把有關規(guī)范快遞業(yè)務的條款剔除,日后另行制定快遞行業(yè)專門的管理規(guī)范或管理辦法。 “郵政和快遞是兩個本質屬性不同的行業(yè),郵政屬于社會公用事業(yè),提供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快遞是市場競爭的業(yè)務,提供的是個性化、增值性的服務。” 上海民營快遞公司聘請的法律顧問、上海彭旨平律師事務所主任彭旨平說,不宜在同一部法律中規(guī)范兩個性質不同的行業(yè)。 但國家郵政局政策法規(guī)司司長達瓦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快遞的本質屬性是郵政通信業(yè),“快遞”也是郵政的服務宗旨,郵政的核心價值就是快遞,二者是統一的,都應由《郵政法》進行調整和規(guī)范。 基于不同理解,民營快遞公司和郵政方面對于誰來監(jiān)管快遞行業(yè),也存有迥異的看法。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原副會長兼秘書長、大田集團高級顧問李力謀指出,快遞是新型的商務運輸方式,屬于服務貿易范疇,應由商務主管部門進行行業(yè)監(jiān)管。 郵政方面則認為,快遞應由郵政部門監(jiān)管,這一點是國家規(guī)定的。國務院在2005年8月引發(fā)的《郵政體制改革方案》和2006年2月引發(fā)的國家郵政局“三定”方案中,都賦予了國家郵政局對普遍服務和快遞服務在內的郵政市場實行統一監(jiān)管的法定職責。 對此,中國民(私)營經濟研究會會長保育鈞建議:“《郵政法》修改不但應該聽取各利益主體的意見,而且應該以修改《郵政法》為契機,糾正部門利益法制化的傾向,來一個立法思想和立法程序的大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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