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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管局加強對藥品零售經營的監管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7日 16:41 新華網
為加強對藥品零售企業的監管,規范藥品零售經營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就有關要求作出規定。 一、嚴禁藥品零售企業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轉讓柜臺。禁止藥品供應商以任何形式進駐藥品零售企業銷售或者代銷自己的產品。非本藥品零售企業的正式銷售員,不得在店內銷售藥品;不得從事藥品宣傳或推銷活動。 二、藥品零售企業的藥學技術服務人員應當向消費者正確介紹藥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項等,不得夸大藥品療效,不得將非藥品以藥品名義向消費者介紹和推薦。 三、藥品零售企業經營非藥品時,必須設非藥品專售區域,將藥品與非藥品明顯隔離銷售,并設有明顯的非藥品區域標志。非藥品銷售柜組應標志醒目,非藥品類別標簽應放置準確、字跡清晰。不得將非藥品與藥品放在一個區域內銷售。 四、藥品零售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的有關規定,處方藥不得開架銷售。已明確需要憑醫生處方銷售的藥品,必須執行憑處方銷售的規定。 五、藥品零售企業要嚴格執行《藥品廣告審查辦法》、《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不得擅自懸掛或向消費者發放未經審批或以非藥品冒充藥品的廣告宣傳;不得銷售因嚴重虛假宣傳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暫停在轄區內銷售的藥品。 六、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藥品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的,一經查實,必須依法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吊銷其《藥品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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