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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區外匯管理新政10月1日起實施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6日 02:28 中華工商時報
記者今日從國家外匯管理局獲悉,國家出臺規定以改善海關封閉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外匯管理,便利區內企業貿易投資。新規定自10月1日起實施。 為適應保稅監管區域功能進一步拓展和轉型的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制定并頒布了《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辦法》主要內容如下:一是繼續保持區內外匯管理政策優勢。區內企業與境外從事貨物交易,無需辦理核銷手續。區內企業和境內區外企業交易可以人民幣或者外幣計價結算等。二是統一了部分區內外政策。在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開立、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購匯與結匯、資本項目投資與對外擔保以及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等方面予以進一步便利,實施與保稅監管區域外同樣的政策。三是適應區內企業交易方式和物流發展的新特點,簡化審核材料要求,物流與資金流不對應的外匯支付可直接到銀行辦理。 外匯局有關負責人指出,《辦法》的施行,將更加便利區內企業運作并促進保稅監管區域發展,同時也有利于有效監管。 (王宇 李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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