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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機構可自行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4日 03:10 中華工商時報
記者今日從國家外匯管理局獲悉,我國取消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境內機構可根據自身經營需要,自行保留其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此前規定,境內機構可在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80%與經常項目外匯支出的50%之和的限額內保留其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關于境內機構自行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通知》表示,此項政策調整是外匯管理體制的一項重要改革,新政策的實施,將進一步增強境內機構持有和使用外匯的自主性和便利性,有利于境內機構加強資金管理,有利于促進國際收支平衡。 國家外匯管理局表示,將繼續加強對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活動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的監督管理,嚴格監測跨境資金流動,對虛假、違規外匯交易加大查處力度,配合實施國家宏觀調控,保持經濟和金融的穩定、健康發展。(王宇 李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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