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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詳解利息稅征收辦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8日 10:33 人民網-市場報
儲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調整前后,分時段計算 本報訊 記者 張慧麗、李文華報道:存款利息稅將于8月15日進行調整。近段時間,許多儲戶一直很關心其具體的實施細則。日前,利息稅征收辦法出臺,國家稅務總局也對如何調整利息稅進行了詳細解讀,強調稅率調整后,儲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調整前和調整后分時段計算,并按照不同的稅率計征利息稅。 根據規定,2007年8月14日前(含當日)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稅;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在2007年8月15日后(含當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 2007年8月15日后(含當日)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稅務總局有關人士特別強調,自1999年11月1日起我國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來,直至2007年8月14日,一直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 規定還指出,對于外籍人員的儲蓄存款,屬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的利息所得,按照我國與該外籍人員的母國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中的稅率征收利息稅;屬于2007年8月15日后(含當日)的利息所得,根據國民待遇原則,我國與該外籍人員的母國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中的稅率高于此次調減后的稅率的,應適用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 稅務總局提醒,儲戶對此次減征利息稅政策和具體計算辦法如有疑問,可撥打12366稅收咨詢電話向當地國家稅務局咨詢,還可向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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