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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稅以8月15日為界分段計算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7日 06:58 京華時報
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稅率調整后利息稅計算方法 本報訊 (記者 趙鵬) 昨天國家稅務總局公布“致廣大儲戶朋友的一封信”,明確8月15日稅率調整后的利息稅具體計算方法。根據規定,稅率調整后儲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調整前和調整后分時段計算,并按照不同的稅率計征利息稅(具體見右上圖)。 稅務總局提醒,儲戶對此次減征利息稅政策和具體計算辦法如有疑問,可撥打12366稅收咨詢電話向當地國家稅務局咨詢,還可向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咨詢。 1999年10月31日前(含當日) 免征利息稅 1999年11月1日(含當日)至2007年8月14日(含當日) 利息稅率20% 2007年8月15日后(含當日) 利息稅率5% 舉例:某儲戶在2005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 2007年12月31日到期。該項存款屬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稅率征收利息稅;屬于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該儲戶在存款到期日(2007年12月31日)又將其轉存,該存款轉存后的利息所得,按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 -相關鏈接 8月15日后外國人適用5%稅率 本報訊 (記者趙鵬)對于外籍人員的儲蓄存款,屬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的利息所得,按照我國與該外籍人員母國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中的稅率征收利息稅;屬于2007年8月15日后(含當日)的利息所得,根據國民待遇原則,我國與該外籍人員母國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中的稅率高于此次調減后的稅率的,應適用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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