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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總:工人漲工資必須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機制(3)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3日 17:08 人民網
·目前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機制的企業不到三分之一 問:當前工會與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面臨的主要問題是什么? 張建國:盡管我國的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已經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引起了國際勞工組織的關注。但總體來看,目前仍處于起步階段,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機制的企業還不到三分之一。這是因為,一是支撐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法律法規明顯滯后于市場經濟發展對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建設的要求。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不配套,立法層次偏低、剛性不強。現行的《最低工資規定》、《集體合同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都屬于部頒行政規章,剛性約束力還不強。《勞動法》對工資集體協商的規定是選擇性條款,同時也缺乏必要的罰則,以至于一些企業以此為借口,拒不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特別是在一些跨國公司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更難。二是一些企業經營管理者片面地將“企業自主決定”理解為企業單方決定工資,認為如果進行工資集體協商就要加薪,加薪會造成經營成本提高、影響企業的發展和競爭力,因此對開展工資協商不積極、不配合。三是一些地方官員擔心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會嚇跑投資者,影響地方投資環境。因而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不重視、不支持。四是支撐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信息資源不足,占有信息資源不對稱。目前,與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工資決定制度相關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指導價位的制定和發布,與現實的要求還有較大差距,還不能滿足不同崗位、不同工種、不同行業、不同所有制用人單位決定勞動定額和工資水平的需要。占有信息資源不對稱,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工會代表職工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水平和質量。五是一些工會干部害怕進行工資集體協商會得罪企業經營者,影響自身的飯碗;還擔心談得不理想會得罪職工,因此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存有畏難情緒。正因為這些,在推進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建設過程中,工會組織還面臨著協商難、簽約難、履約難、監督難等難題。協商難,就是企業不情愿坐下來與工會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簽約難,就是雖然進行了工資集體協商,但是真正簽訂集體合同還比較困難;履約難,就是簽了集體合同,真正兌現、履約也有這樣那樣的問題;監督難就是集體合同不履約,監督起來也比較困難。這就是當前我們工會與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面臨的主要問題。 ·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機制任重道遠 問:如何進一步加強工會的工資集體協商工作? 張建國:當前,建立健全職工工資收入隨企業經濟效益增長而增長的機制,使廣大職工共享企業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成果,已經成為社會各界的廣泛共識。因此,今后一個時期,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會發展的更好更快。各級工會應抓住各級黨政高度重視收入分配問題的契機,千方百計推動企業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工資決定機制,努力改變企業工資分配由企業經營者單方面說了算的狀態。2007年6月《人民日報》的人民論壇雜志就職工對當前工資的滿意度進行的一項調查,結果顯示:對當前工資狀況不滿意的人達96.5%。一些職工反映,有的企業多年不長工資,有的企業即使效益增長很快,工人工資增長也很慢甚至沒有增長,而且工人與經營管理者相比,收入差距很大,對此難以理解。因此,要充分認識企業工資分配問題對保障職工勞動經濟權利、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作用與影響,集中組織力量,切實加強對企業工資和收入分配問題的研究,在一些重大問題上,特別是政府對企業工資分配如何有效地進行調控管理、勞動要素在多種要素收入分配中所占合理份額、確保職工工資收入水平隨著企業經濟效益增長而提高等問題上,提出意見和建議。 自從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開始實施以來,到現在已經有12個年頭了,在這12年當中,全國各級工會大力推動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建設,取得了很好的成績,但是也確實面臨著很多困難,就包括我們前面談到的幾個問題,還有工會不敢談,不會談的問題,如何解決這些問題,主要是要解決以下幾個難題:一是要解決工會主席依附于企業行政的問題。因為現在企業的工會主席也都是企業的“雇員”,端著企業的飯碗,所以說,在代表職工維護他們的權益,與企業經營者進行工資集體協商時,有些時候顯得底氣不足。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從工會組織體制上進行探索。二是要重視提高職工代表的工資集體協商能力。現在來看,我們有一些工會干部,在作為代表進行工資集體協商時,還有這樣那樣的欠缺,工資集體協商水平還有待提高。這方面,我覺得主要是要加強培訓、加強學習,借鑒國內外好的經驗,掌握集體協商的方法和技巧,逐步解決工資集體協商能力問題。三是重視解決法制環境。要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必須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比如說,有關工資集體協商的相關法律應該盡快提到立法日程,從而解決工資集體協商行為的規范問題。 從工作層面看,一是要加強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讓更多的人支持和理解工會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履行職責的行為。二是政府應該積極主導推動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機制。比如說,要推動企業與工會就工資問題真正坐下來平等協商;三是企業工會要敢于積極主動開展要約行動,上級工會應給予全力支持。四是要建立一支能力強、善于協商的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還可以建立幫助企業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專家顧問團,從而幫助企業工會出謀劃策,使他們在工資集體協商中能夠更具有優勢。 我覺得當前最主要的問題還是要把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建立起來,然后才能夠談到其它的問題,如果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建立不起來,其它所有的問題都談不上,要想大幅度提高職工特別是工人的工資幾乎是不可能的。國外的經驗證明,集體協商是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上必須采取的一種主動措施,沒有這種積極主動地要求與企業經營者進行工資集體協商,工人工資的提高與福利的改善都是有困難的。 ·職工工資要和企業效益同增長 問:推進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建設有哪些具體舉措? 張建國:推進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建設,既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內在要求,也是工會維權工作的重點,各級工會應按照黨中央的要求,抓住學習貫徹《勞動合同法》的有利時機,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積極推進。一是堅持以非公有制企業為重點,努力提高建制率。今后一個時期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目標應該是:推動在全國各類企業建立起由企業經營者與勞動者代表--工會通過工資集體協商來確定勞動報酬的共決機制。各級工會組織都要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出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建制的目標規劃,并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確保目標任務的實現。 二是注重源頭參與,進一步加大參與力度。在實踐中,工會應進一步加強宏觀參與工作,積極爭取黨委和政府對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領導和支持,形成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社會各方大力支持、工會組織強力推進的工作格局。與此同時,工會還應加大立法參與的力度,努力推動相關立法和政策的出臺;積極借助各級人大及勞動執法檢查活動、政府與同級工會的聯席(聯系)會議制度、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廠務公開協調領導機構等渠道和平臺,推動工資集體協商中重點難點問題的解決。 三是擴大工資集體協商覆蓋面,必須啟動要約程序。《集體合同規定》明確賦與職工與用人單位具有平等地(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要約進行工資集體協商要求的權利。要約具有法律效力。受要約的一方應在收到協商要求20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予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工資集體協商。各級工會應進一步加強對企業工會或區域工會、行業工會的指導和督促,引導其依法主動行使要約權。尤其是當出現企業利潤增長、勞動生產率提高、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提高、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增長等情況時,工會應當主動就增長工資提出協商要約。上級工會要積極指導和督促基層工會代表職工依法主動啟動要約程序;對拒絕或變相拒絕要約、不按期回應要約等違法行為,上級工會應及時要求用人單位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主動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要形成“主動要約、限期整改、責任追究”的工作鏈,使廣大職工享受工資集體協商機制的保護。在小型企業比較集中或同行業企業相對集中的區域,要積極指導其推行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區域性或行業性工資集體協議,保證企業集體合同中工資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議的規定。 四是加強研究,提供服務。要充分發揮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的作用,加強對工資集體協商代表及相關人員的培訓,使他們掌握相關的法規政策、經濟管理、企業財務知識和工資集體協商的原則、方法、程序和技能,提高他們自身的素質和業務水平。加快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專業指導隊伍,各地工會要聘任掌握法律知識和政策,熟悉企業勞動工資和財務管理,有一定協商能力和技巧的專業人士擔任指導員,具體指導或參與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努力提高工資集體協商成果。要加強對企業工會干部和職工協商代表的保護,他們如受到不公正對待,上級工會要旗幟鮮明地予以制止和糾正,切實保護職工協商代表的正當權益。當前,在推進工資集體協商中,還要注意加強對勞動與資本、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促進實現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緊密結合,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廣大職工共享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成果的同時,最大限度地調動和發揮勞動者、建設者等各利益相關主體在推動生產力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五加強宣傳,提高職工認知度。提高社會各界特別是職工對工資集體協商的認知度,要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工資集體協商宣傳月、宣傳周、宣傳日等活動,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介的作用,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抓典型,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使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不斷深入發展,給企業和職工帶來實實在在的好處。(常紅 雷陽) 相關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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