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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6日 09:21 銀監會網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商業銀行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防范金融風險,保障銀行體系安全穩健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規定和銀行審慎監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內部控制是商業銀行為實現經營目標,通過制定和實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對風險進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監督和糾正的動態過程和機制。 第三條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目標: (一)確保國家法律規定和商業銀行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二)確保商業銀行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全面實施和充分實現。 (三)確保風險管理體系的有效性。 (四)確保業務記錄、財務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時、真實和完整。 第四條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應當貫徹全面、審慎、有效、獨立的原則,包括: (一)內部控制應當滲透商業銀行的各項業務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的部門和崗位,并由全體人員參與,任何決策或操作均應當有案可查。 (二)內部控制應當以防范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尤其是設立新的機構或開辦新的業務,均應當體現“內控優先”的要求。 (三)內部控制應當具有高度的權威性,任何人不得擁有不受內部控制約束的權力,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應當能夠得到及時反饋和糾正。 (四)內部控制的監督、評價部門應當獨立于內部控制的建設、執行部門,并有直接向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報告的渠道。 第五條 內部控制應當與商業銀行的經營規模、業務范圍和風險特點相適應,以合理的成本實現內部控制的目標。 第二章 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六條 內部控制應當包括以下要素: (一)內部控制環境。 (二)風險識別與評估。 (三)內部控制措施。 (四)信息交流與反饋。 (五)監督評價與糾正。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分工合理、職責明確、相互制衡、報告關系清晰的組織結構,為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條件。 第八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充分認識自身對內部控制所承擔的責任。 董事會負責保證商業銀行建立并實施充分而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負責審批整體經營戰略和重大政策并定期檢查、評價執行情況;負責確保商業銀行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內審慎經營,明確設定可接受的風險程度,確保高級管理層采取必要措施識別、計量、監測并控制風險;負責審批組織機構;負責保證高級管理層對內部控制體系的充分性與有效性進行監測和評估。 監事會負責監督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完善內部控制體系;負責監督董事會及董事、高級管理層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內部控制職責;負責要求董事、董事長及高級管理人員糾正其損害商業銀行利益的行為并監督執行。 高級管理層負責制定內部控制政策,對內部控制體系的充分性與有效性進行監測和評估;負責執行董事會決策;負責建立識別、計量、監測并控制風險的程序和措施;負責建立和完善內部組織機構,保證內部控制的各項職責得到有效履行。 第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科學、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培育良好的企業精神和內部控制文化,從而創造全體員工均充分了解且能履行職責的環境。 第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設立履行風險管理職能的專門部門,負責具體制定并實施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風險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以確保風險管理和經營目標的實現。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涵蓋各項業務、全行范圍的風險管理系統,開發和運用風險量化評估的方法和模型,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持續的監控。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各項業務制定全面、系統、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在全行范圍內保持統一的業務標準和操作要求,并保證其連續性和穩定性。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設立新的機構或開辦新的業務,應當事先制定有關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對潛在的風險進行計量和評估,并提出風險防范措施。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內部控制的評價制度,對內部控制的制度建設、執行情況定期進行回顧和檢討,并根據國家法律規定、銀行組織結構、經營狀況、市場環境的變化進行修訂和完善。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明確劃分相關部門之間、崗位之間、上下級機構之間的職責,建立職責分離、橫向與縱向相互監督制約的機制。 涉及資產、負債、財務和人員等重要事項變動均不得由一個人獨自決定。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不同的工作崗位及其性質,賦予其相應的職責和權限,各個崗位應當有正式、成文的崗位職責說明和清晰的報告關系。 商業銀行應當明確關鍵崗位及其控制要求,關鍵崗位應當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人員輪換和強制休假制度。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各分支機構和業務部門的經營管理水平、風險管理能力、地區經濟和業務發展需要,建立相應的授權體系,實行統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權。 授權應適當、明確,并采取書面形式。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利用計算機程序監控等現代化手段,鎖定分支機構的業務權限,對分支機構實施有效的管理和監控。 下級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上級機構的決策,在自身職責和權限范圍內開展工作。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核對、監控制度,對各種賬證、報表定期進行核對,對現金、有價證券等有形資產及時進行盤點,對柜臺辦理的業務實行復核或事后監督把關,對重要業務實行雙簽有效的制度,對授權、授信的執行情況進行監控。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業務記錄,建立完整的會計、統計和業務檔案,妥善保管,確保原始記錄、合同契約和各種資料的真實、完整。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測試。在意外事件或緊急情況發生時,應按照應急預案及時做出應急處置,以預防或減少可能造成的損失,確保業務持續開展。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設立獨立的法律事務部門或崗位,統一管理各類授權、授信的法律事務,制定和審查法律文本,對新業務的推出進行法律論證,確保各項業務的合法和有效。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實現業務操作和管理的電子化,促進各項業務的電子數據處理系統的整合,做到業務數據的集中處理。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實現經營管理的信息化,建立貫穿各級機構、覆蓋各個業務領域的數據庫和管理信息系統,做到及時、準確提供經營管理所需要的各種數據,并及時、真實、準確地向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監管報表資料和對外披露信息。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饋機制,確保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時了解本行的經營和風險狀況,確保每一項信息均能夠傳遞給相關的員工,各個部門和員工的有關信息均能夠順暢反饋。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的業務部門應當對各項業務經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并迅速予以糾正。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有權獲得商業銀行的所有經營信息和管理信息,并對各個部門、崗位和各項業務實施全面的監督和評價。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應當具有充分的獨立性,實行全行系統垂直管理。 下級機構內部審計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應當由上一級內部審計部門負責,總行內部審計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應當由董事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配備充足的、具備相應的專業從業資格的內部審計人員,并建立專業培訓制度,每人每年確保一定的離崗或脫產培訓時間。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報告和糾正機制,業務部門、內部審計部門和其他人員發現的內部控制的問題,均應當有暢通的報告渠道和有效的糾正措施。 第三章 授信的內部控制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授信內部控制的重點是:實行統一授信管理,健全客戶信用風險識別與監測體系,完善授信決策與審批機制,防止對單一客戶、關聯企業客戶和集團客戶授信風險的高度集中,防止違反信貸原則發放關系人貸款和人情貸款,防止信貸資金違規使用。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設立獨立的授信風險管理部門,對不同幣種、不同客戶對象、不同種類的授信進行統一管理,設置授信風險限額,避免信用失控。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授信崗位設置應當做到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崗位之間應當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做到審貸分離、業務經辦與會計賬務處理分離。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授信決策機制,包括設立授信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批權限內的授信。 行長不得擔任授信審查委員會的成員。 授信審查委員會審議表決應當遵循集體審議、明確發表意見、多數同意通過的原則,全部意見應當記錄存檔。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嚴格的授信風險垂直管理體制,對授信實行統一管理。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授信實行統一的法人授權制度,上級機構應當根據下級機構的風險管理水平、資產質量、所處地區經濟環境等因素,合理確定授信審批權限。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風險大小,對不同種類、期限、擔保條件的授信確定不同的審批權限,審批權限應當采用量化風險指標。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各級機構應當明確規定授信審查人、審批人之間的權限和工作程序,嚴格按照權限和程序審查、審批業務,不得故意繞開審查、審批人。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各級機構應當防止授信風險的過度集中,通過實行授信組合管理,制定在不同期限、不同行業、不同地區的授信分散化目標,及時監測和控制授信組合風險,確保總體授信風險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單一客戶的貸款、貿易融資、票據承兌和貼現、透支、保理、擔保、貸款承諾、開立信用證等各類表內外授信實行一攬子管理,確定總體授信額度。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以風險量化評估的方法和模型為基礎,開發和運用統一的客戶信用評級體系,作為授信客戶選擇和項目審批的依據,并為客戶信用風險識別、監測以及制定差別化的授信政策提供基礎。客戶信用評級結果應當根據客戶信用變化情況及時進行調整。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授信應當遵循統一、適度和預警的原則。對集團客戶應當實行統一授信管理,合理確定對集團客戶的總體授信額度,防止多頭授信、過度授信和不適當分配授信額度。商業銀行應當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對集團客戶授信集中風險實行有效監控,防止集團客戶通過多頭開戶、多頭借款、多頭互保等形式套取銀行資金。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統一的授信操作規范,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檢查各個環節的工作標準和盡職要求: (一)貸前調查應當做到實地查看,如實報告授信調查掌握的情況,不回避風險點,不因任何人的主觀意志而改變調查結論。 (二)貸時審查應當做到獨立審貸,客觀公正,充分、準確地揭示業務風險,提出降低風險的對策。 (三)貸后檢查應當做到實地查看,如實記錄,及時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報告有關人員,不得隱瞞或掩飾問題。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統一的各類授信品種的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各項業務的辦理條件,包括選項標準、期限、利率、收費、擔保、審批權限、申報資料、貸后管理、內部處理程序等具體內容。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實施有條件授信時應當遵循“先落實條件、后實施授信”的原則,授信條件未落實或條件發生變更未重新決策的,不得實施授信。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授信工作實施獨立的盡職調查。授信決策應依據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違反程序或減少程序進行授信。在授信決策過程中,應嚴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員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獨立發表決策意見,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擾。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對關聯方的授信,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在對關聯方的授信調查和審批過程中,商業銀行內部相關人員應當回避。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審查和監控貸款用途,防止借款人通過貸款、貼現、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等方式套取信貸資金,改變借款用途。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資格合法性、融資背景以及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借款合同的完備性,防止借款人騙取貸款,或以其他方式從事金融詐騙活動。 第五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資產質量監測、預警機制,嚴密監測資產質量的變化,及時發現資產質量的潛在風險并發出預警提示,分析不良資產形成的原因,及時制定防范和化解風險的對策。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貸款風險分類制度,規范貸款質量的認定標準和程序,嚴禁掩蓋不良貸款的真實狀況,確保貸款質量的真實性。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授信風險責任制,明確規定各個部門、崗位的風險責任: (一)調查人員應當承擔調查失誤和評估失準的責任。 (二)審查和審批人員應當承擔審查、審批失誤的責任,并對本人簽署的意見負責。 (三)貸后管理人員應當承擔檢查失誤、清收不力的責任。 (四)放款操作人員應當對操作性風險負責。 (五)高級管理層應當對重大貸款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違法、違規造成的授信風險和損失逐筆進行責任認定,并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完善的授信管理信息系統,對授信全過程進行持續監控,并確保提供真實的授信經營狀況和資產質量狀況信息,對授信風險與收益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第五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完善的客戶管理信息系統,全面和集中掌握客戶的資信水平、經營財務狀況、償債能力和非財務因素等信息,對客戶進行分類管理,對資信不良的借款人實施授信禁入。 第四章 資金業務的內部控制 第五十六條 商業銀行資金業務內部控制的重點是:對資金業務對象和產品實行統一授信,實行嚴格的前后臺職責分離,建立中臺風險監控和管理制度,防止資金交易員從事越權交易,防止欺詐行為,防止因違規操作和風險識別不足導致的重大損失。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資金業務的組織結構應當體現權限等級和職責分離的原則,做到前臺交易與后臺結算分離、自營業務與代客業務分離、業務操作與風險監控分離,建立崗位之間的監督制約機制。 第五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分支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核定各個分支機構的資金業務經營權限。 對分支機構的資金業務應當定期進行檢查,對異常資金交易和資金變動應當建立有效的預警和處理機制。 未經上級機構批準,下級機構不得開展任何未設權限的資金交易。 第五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完善資金營運的內部控制,資金的調出、調入應當有真實的業務背景,嚴格按照授權進行操作,并及時劃撥資金,登記臺賬。 第六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授信原則和資金交易對手的財務狀況,確定交易對手、投資對象的授信額度和期限,并根據交易產品的特點對授信額度進行動態監控,確保所有交易控制在授信額度范圍之內。 第六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充分了解所從事資金業務的性質、風險、相關的法規和慣例,明確規定允許交易的業務品種,確定資金業務單筆、累計最大交易限額以及相應承擔的單筆、累計最大交易損失限額和交易止損點。 高級管理層應當充分認識金融衍生產品的性質和風險,根據本行的風險承受水平,合理確定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限額和相關交易參數。 第六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完備的資金交易風險評估和控制系統,制定符合本行特點的風險控制政策、措施和定量指標,開發和運用量化的風險管理模型,對資金交易的收益與風險進行適時、審慎評價,確保資金業務各項風險指標控制在規定的范圍內。 第六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資金交易的風險程度和管理能力,就交易品種、交易金額和止損點等對資金交易員進行授權。 資金交易員上崗前應當取得相應資格。 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市場價格計算交易頭寸的市值和浮動盈虧情況,對資金交易產品的市場風險、頭寸市值變動進行實時監控。 第六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資金交易風險和市值的內部報告制度。有關資金業務風險和市值情況的報告應當定期、及時向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其他管理人員提供。商業銀行應當制定不同層次和種類的報告的發送范圍、程序和頻率。 第六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全面、嚴密的壓力測試程序,定期對突發的小概率事件,如市場價格發生劇烈變動,或者發生意外的政治、經濟事件可能造成的潛在損失進行模擬和估計,以評估本行在極端不利情況下的虧損承受能力。 商業銀行應當將壓力測試的結果作為制定市場風險應急處理方案的重要依據,并定期對應急處理方案進行審查和測試,不斷更新和完善應急處理方案。 第六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對資金交易員的適當的約束機制,對資金交易員實施有效管理。 資金交易員應當嚴格遵守交易員行為準則,在職責權限、授信額度、各項交易限額和止損點內以真實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并嚴守交易信息秘密。 第六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資金交易中臺和后臺部門對前臺交易的反映和監督機制。 中臺監控部門應當核對前臺交易的授權交易限額、交易對手的授信額度和交易價格等,對超出授權范圍內的交易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后臺結算部門應當獨立地進行交易結算和付款,并根據資金交易員的交易記錄,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交易對手逐筆確認交易事實。 第六十九條 商業銀行在辦理代客資金業務時,應當了解客戶從事資金交易的權限和能力,向客戶充分揭示有關風險,獲取必要的履約保證,明確在市場變化情況下客戶違約的處理辦法和措施。 第七十條 商業銀行資金業務新產品的開發和經營應當經過高級管理層授權批準,在風險控制制度和操作規程完備、人員合格和設備齊全的情況下,交易部門才能全面開展新產品的交易。 第七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資金業務的風險責任制,明確規定各個部門、崗位的風險責任: (一)前臺資金交易員應當承擔越權交易和虛假交易的責任,并對未執行止損規定形成的損失負責。 (二)中臺監控人員應當承擔對資金交易員越權交易報告的責任,并對風險報告失準和監控不力負責。 (三)后臺結算人員應當對結算的操作性風險負責。 (四)高級管理層應當對資金交易出現的重大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章 存款和柜臺業務的內部控制 第七十二條 商業銀行存款及柜臺業務內部控制的重點是:對基層營業網點、要害部位和重點崗位實施有效監控,嚴格執行賬戶管理、會計核算制度和各項操作規程,防止內部操作風險和違規經營行為,防止內部挪用、貪污以及洗錢、金融詐騙、逃匯、騙匯等非法活動,確保商業銀行和客戶資金的安全。 第七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執行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審核存款人身份和賬戶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對賬戶開立、變更和撤銷的情況定期進行檢查,防止存款人出租、出借賬戶或利用存款賬戶從事違法活動。 第七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嚴格管理預留簽章和存款支付憑據,提高對簽章、票據真偽的甄別能力,并利用計算機技術,加大預留簽章管理的科技含量,防止詐騙活動。 第七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存款賬戶實施有效管理,建立和完善銀行與客戶、銀行與銀行以及銀行內部業務臺賬與會計賬之間的適時對賬制度,對對賬頻率、對賬對象、可參與對賬人員等做出明確規定。 第七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內部特種轉賬業務、賬戶異常變動等進行持續監控,發現情況應當進行跟蹤和分析。 第七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大額存單簽發、大額存款支取實行分級授權和雙簽制度,按規定對大額款項收付進行登記和報備,確保存款等交易信息的真實、完整。 第七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每日營業終了的賬務實施有效管理,當天的票據當天入賬,對發現的錯賬和未提出的票據或退票,應當履行內部審批、登記手續。 第七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執行“印、押、證”三分管制度,使用和保管重要業務印章的人員不得同時保管相關的業務單證,使用和管理密押、壓數機的人員不得同時使用或保管相關的印章和單證。 使用和保管密押的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人員變動應當經主管領導批準,并辦好交接和登記手續。 人員離崗,“印、押、證”應當落鎖入柜,妥善保管。 第八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現金收付、資金劃轉、賬戶資料變更、密碼更改、掛失、解掛等柜臺業務,建立復核制度,確保交易的記錄完整和可追溯。 柜臺人員的名章、操作密碼、身份識別卡等應當實行個人負責制,妥善保管,按章使用。 第八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現金、貴金屬、重要空白憑證和有價單證實行嚴格的核算和管理,嚴格執行入庫、登記、領用的手續,定期盤點查庫,正確、及時處理損益。 第八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會計、儲蓄事后監督制度,配置專人負責事后監督,實現業務與監督在空間與人員上的分離。 第八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認真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注意審查客戶資金來源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提高對可疑交易的鑒別能力,如發現可疑交易,應當逐級上報,防止犯罪分子進行洗錢活動。 第八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執行營業機構重要崗位的請假、輪崗制度和離崗審計制度。 第六章 中間業務的內部控制 第八十五條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內部控制的重點是:開展中間業務應當取得有關主管部門核準的機構資質、人員從業資格和內部的業務授權,建立并落實相關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按委托人指令辦理業務,防范或有負債風險。 第八十六條 商業銀行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的要求,對持票人提交的票據或結算憑證進行審查,并確認委托人收、付款指令的正確性和有效性,按指定的方式、時間和賬戶辦理資金劃轉手續。 第八十七條 商業銀行辦理結匯、售匯和付匯業務,應當對業務的審批、操作和會計記錄實行恰當的職責分離,并嚴格執行內部管理和檢查制度,確保結匯、售匯和收付匯業務的合規性。 第八十八條 商業銀行辦理代理業務,應當設立專戶核算代理資金,完善代理資金的撥付、回收、核對等手續,防止代理資金被擠占挪用,確保專款專用。 第八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代理資金支付進行審查和管理,按照代理協議的約定辦理資金劃轉手續,遵循銀行不墊款的原則,不介入委托人與其他人的交易糾紛。 第九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嚴格按照會計制度正確核算和確認各項代理業務收入,堅持收支兩條線,防止代理收入被截留或挪用。 第九十一條 商業銀行發行借記卡,應當按照實名制規定開立賬戶。 對借記卡的取款、轉賬、消費等支付業務,應當制定并嚴格執行相關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九十二條 商業銀行發行貸記卡,應當在全行統一的授信管理原則下,建立客戶信用評價標準和方法,對申請人相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嚴格審查,確定客戶的信用額度,并嚴格按照授權進行審批。 第九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貸記卡持卡人的透支行為建立有效的監控機制,業務處理系統應當具有實時監督、超額控制和異常交易止付等功能。 商業銀行應當定期與貸記卡持卡人對賬,嚴格管理透支款項,切實防范惡意透支等風險。 第九十四條 商業銀行受理銀行卡存取款或轉賬業務,應當對銀行卡資金交易設置必要的監控措施,防止持卡人利用銀行卡進行違法活動。 第九十五條 商業銀行發卡機構應當建立和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完善重要憑證、銀行卡卡片、客戶密碼、止付名單、技術檔案等重要資料的傳遞與存放管理,確保交接手續的嚴密。 第九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銀行卡特約商戶實施有效管理,規范相關的操作規程和處理手續,對特約商戶的經營風險或操作過失應當制定相應的應急和防范措施。 第九十七條 商業銀行從事基金托管業務,應當在人事、行政和財務上獨立于基金管理人,雙方的管理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第九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保管基金資產,嚴格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職責,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并承擔為客戶保密的責任。 第九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確保基金托管業務與基金代銷業務相分離,基金托管的系統、業務資料應當與基金代銷的系統、業務資料有效分離。 第一百條 商業銀行應當確保托管基金資產與自營資產相分離,對不同基金獨立設賬,分戶管理,獨立核算,確保不同基金資產的相互獨立。 第一百零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嚴格按照會計制度辦理基金賬務核算,正確反映資金往來活動,并定期與基金管理人等有關當事人就基金投資證券的種類、數量等進行核對。 第一百零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咨詢顧問業務,應當堅持誠實信用原則,確保客戶對象、業務內容的合法性和合規性,對提供給客戶的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承擔為客戶保密的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 商業銀行開辦保管箱業務,應當在場地、設備和處理軟件等方面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對用戶身份進行核驗確認。 對進入保管場地和開啟保管箱,應當制定相應的操作規范,明確要求租用人不得在保管箱內存放違禁或危險物品,防止利用商業銀行場地保管非法物品。 第七章 會計的內部控制 第一百零四條 商業銀行會計內部控制的重點是:實行會計工作的統一管理,嚴格執行會計制度和會計操作規程,運用計算機技術實施會計內部控制,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和合法,嚴禁設置賬外賬,嚴禁亂用會計科目,嚴禁編制和報送虛假會計信息。 第一百零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訂并實施本行的會計規范和管理制度。 下級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上級機構制定的會計規范和管理制度,確保統一的會計規范和管理制度在本行得到實施。 第一百零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確保會計工作的獨立性,確保會計部門、會計人員能夠依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本行的會計規范獨立地辦理會計業務,任何人不得授意、暗示、指示、強令會計部門、會計人員違法或違規辦理會計業務。 對違法或違規的會計業務,會計部門、會計人員有權拒絕辦理,并向上級機構報告,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第一百零七條 商業銀行會計崗位設置應當實行責任分離、相互制約的原則,嚴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崗位或獨自完成會計全過程的業務操作。 第一百零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明確會計部門、會計人員的權限,各級會計部門、會計人員應當在各自的權限內行事,凡超越權限的,須經授權后,方可辦理。 第一百零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會計賬務處理的全過程實行監督,會計賬務應當做到賬賬、賬據、賬款、賬實、賬表和內外賬的六相符。 凡賬務核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權限進行糾正或報上級機構處理。 第一百一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會計主管、會計負責人實行從業資格管理,建立會計人員檔案。 會計主管、會計負責人和會計人員應當具有與其崗位、職位相適應的專業資格或技能。 第一百一十一條 商業銀行下級機構會計主管的變動應當經上級機構會計部門同意。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嚴格執行交接程序。 第一百一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會計人員實行強制休假制度,聯行、同城票據交換、出納等重要會計崗位人員和會計主管還應當定期輪換,落實離崗(任)審計制度。 第一百一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實行會計差錯責任人追究制度,發生重大會計差錯、舞弊或案件,除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外,機構負責人和分管會計的負責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銀行應當做到會計記錄、賬務處理的合法、真實、完整和準確,嚴禁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嚴禁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第一百一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規定及時、真實、完整地披露會計、財務信息,滿足股東、監管當局和社會公眾對其信息的需求。 第一百一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完善會計檔案管理,嚴格執行會計檔案查閱手續,防止會計檔案被替換、更改、毀損、散失和泄密。 第八章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內部控制 第一百一十七條 商業銀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內部控制的重點是:嚴格劃分計算機信息系統開發部門、管理部門與應用部門的職責,建立和健全計算機信息系統風險防范的制度,確保計算機信息系統設備、數據、系統運行和系統環境的安全。 第一百一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明確計算機信息系統開發人員、管理人員與操作人員的崗位職責,做到崗位之間的相互制約,各崗位之間不得相互兼任。 各級機構應當配備計算機安全管理人員,明確計算機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第一百一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項目立項、開發、驗收、運行和維護整個過程實施有效管理,開發環境應當與生產環境嚴格分離。 技術部門與業務部門之間應當進行溝通協調,確保系統的整體安全。 第一百二十條 商業銀行購買計算機軟、硬件設備,應當對供應商的資格條件進行嚴格審查,在使用前進行試用性安全測試,明確產品供應商對產品在使用期間應當承擔的責任,確保產品的正常使用和有效維護。 第一百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計算機機房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出入計算機機房應當有嚴格的審批程序和出入記錄,確保計算機硬件、各種存儲介質的物理安全。 計算機機房和營業網點應當有完備的計算機監控系統,確保計算機終端的正常使用。 第一百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和健全網絡管理系統,有效地管理網絡的安全、故障、性能、配置等,并對接入國際互聯網實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有效的用戶管理和密碼(口令)管理,對用戶的創建、變更、刪除、用戶口令的長度、時效等均應當有嚴格的控制。 員工之間嚴禁轉讓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用戶名或權限卡,員工離崗后應當及時更換密碼和密碼信息。 第一百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接入建立適當的授權程序,并對接入后的操作進行安全控制。 輸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數據應當核對無誤,數據的修改應當經過批準并建立日志。 第一百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及時更新系統安全設置、病毒代碼庫、攻擊特征碼、軟件補丁程序等,通過認證、加密、內容過濾、入侵監測等技術手段,不斷完善安全控制措施,確保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 第一百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的網絡設備、操作系統、數據庫系統、應用程序等均應當設置必要的日志。 日志應當能夠滿足各類內部和外部審計的需要。 第一百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嚴格管理各類數據信息,數據的操作、數據備份介質的存放、轉移和銷毀等均應當有嚴格的管理制度。 第一百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運用計算機處理業務,應當具有可復核性和可追溯性,并為有關的審計或檢查留有接口。 第一百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的電子銀行服務應當具備客戶身份識別、安全認證等功能,防止發生泄密事件,確保交易安全。 第一百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盡可能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系統設定,防范各種操作風險和違法犯罪行為。 第一百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計算機安全應急系統,制定詳細的應急方案,并定期進行修訂和演練。 數據備份應當做到異地存放,應當建立異地計算機災難備份中心。 第九章 內部控制的監督與糾正 第一百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指定不同的機構或部門分別負責內部控制的建設、執行和內部控制的監督、評價。 內部控制的建設、執行部門負責設計內部控制體系,組織、督促各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的監督、評價部門負責組織檢查、評價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督促管理層糾正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 第一百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內部控制的報告和信息反饋制度,業務部門、內部審計部門和其他控制人員發現內部控制的隱患和缺陷,應當及時向董事會、管理層或相關部門報告。 第一百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監督、評價部門應當對內部控制的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評價,提出改進建議,對違反規定的機構和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第一百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上級機構應當根據自身掌握的內部控制信息,對下級機構的內部控制狀況定期做出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經營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一百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內部控制問題和缺陷的處理糾正機制,管理層應當根據內部控制的檢查情況和評價結果,提出整改意見和糾正措施,并督促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落實。 第一百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內部控制的風險責任制: (一)董事會、高級管理層應當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負責,并對內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損失承擔責任。 (二)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對未執行審計方案、程序和方法導致重大問題未能被發現,對審計發現隱瞞不報或者未如實反映,審計結論與事實嚴重不符,對審計發現問題查處整改工作跟蹤不力等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應當及時糾正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并對出現的風險和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高級管理層應當對違反內部控制的人員,依據法律規定、內部管理制度追究責任和予以處分,并承擔處理不力的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百三十八條 本指引第三章至第八章未作具體規定的商業銀行其他業務或環節,應當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本指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 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機構、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參照執行。 第一百四十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本指引及《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對商業銀行做出的內部控制評價結果是商業銀行風險評估的重要內容,也是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市場準入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一百四十一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四十二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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