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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一銀行職員出售假證券獲刑14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6日 01:51 新華網
新華網呼和浩特7月25日電 (記者 湯計) 內蒙古自治區某銀行職員馮國華,利用在銀行工作之便,采取出售虛假證券的手段非法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335.1萬元。不久前,馮國華被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20萬元。 現年43歲的馮國華,在銀行出租保管箱業務部工作。從1996年起,被告人馮國華便在無單位授權、超越其業務范圍的情況下,私自以該業務部的名義為證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分銷國債、企業證券等金融信托產品,以賺取手續費。并私自印制了其所在銀行保管箱業務部有價證券保管單。在一次代理銷售證券過程中,由于馮國華失誤,以致超出協議額度發售證券,于是馮國華便將這筆款轉入自己的股票賬戶,當作了炒股資金。 此后,馮國華就開始大量超出承銷協議額度私自銷售證券等金融信托產品,將套取的資金進行炒股、炒郵以及開商店等營利活動。兩年中,被告人馮國華以此手段共向李某等55人騙取資金累計335.1萬元,一部分用于彌補2003年以前超賣證券的兌付,一部分投入炒股。2006年2月25日,馮國華在無力兌付該假證券到期本息的情況下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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