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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羊絨標稱8% 家樂福被判雙倍返款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5日 09:20 正義網-檢察日報
“花不少錢購買了羊毛絨被子,但羊絨根本沒有達到標稱含量,這是在欺詐。”消費者周先生為此將商家告上法庭。7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最終認定北京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下稱“家樂福”)銷售存在欺詐成分,終審判決周先生將購買的被子返還該公司,公司返還周先生7485元貨款,加倍賠償一倍貨款。 2006年11月,周先生花7485元在家樂福購買了15條出云牌羊毛絨標準雙人冬被;花8985元買了15條羊毛絨雙人加大冬被。產品標稱的生產單位為上海出云紡織制品有限公司,產品合格證上填充物的成分標稱為:90%羊毛、10%羊絨。 2006年12月,周先生起訴至一審法院稱,家樂福構成欺詐,要求退貨并承擔一倍賠償金共計3.2萬余元。家樂福則認為銷售的產品質量合格,不存在欺詐,不同意周先生訴訟請求。 一審中,一審法院委托相關部門根據國家現行有效的標準對爭議的冬被填充物成分以及各種成分所占比例進行鑒定。經檢測,周先生提供的標準雙人被中羊絨4%(極少量其他纖維),加大雙人被樣品中羊絨6%(極少量其他纖維)。家樂福提供的標準雙人被中羊絨8%(極少量其他纖維),加大雙人被中的成分含量與周先生提供的相同,而且家樂福提交的樣品中沒有標注生產日期。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周先生將購買的冬被返還該公司,公司返還周先生7485元貨款,加倍賠償一倍貨款。家樂福不服,提出上訴。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羊絨含量的高低影響商品的品質和價值,家樂福作為經營者理應知道自己生產、銷售產品的相關成分和含量。周先生購買的羊毛絨標準雙人冬被的羊絨含量只有4%。根據現有證據,可認定家樂福在銷售中對周先生構成了欺詐。一審法院所作判決適當,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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