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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兩部門管理抵觸 地理標志產地保護聽誰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3日 05:06 人民網—人民日報

  地理標志,國家工商總局依據《商標法》有一套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依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有另一套管理體系——

  記者 富子梅

  不久前,國家工商總局公布了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而此前,國家質檢總局也出臺規章,為其認定的原產地域產品加貼專用標志。

  兩個地理標志,一時間把人們搞得有點糊涂。消費者到底該認哪一個?是否兩個標志都有才算真正的地理標志產品呢?為何兩個部門都要來管地理標志產品?

  各行其道——

  一個用來闖市場,一個負責生產標準

  記者采訪中發現,很多消費者并不清楚什么是地理標志產品,但對“安溪鐵觀音”、“庫爾勒香梨”、“紹興黃酒”等地方名優特產不陌生。其實,簡單講,地理標志就是來源于某地區的商品,其質量、信譽等由該地區的自然環境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一旦離開該地區,口感、質量等就會發生變化。比如,紹興黃酒只有用當地的原料,經當地的傳統工藝加工而成,才能叫做紹興黃酒。

  地理標志屬于知識產權。還以紹興黃酒為例。一般地,為了不被其他地區的生產經營者盜用,紹興黃酒行業協會可以把當地一些生產經營者組織起來,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注冊“紹興黃酒”地理標志商標。該商標是集體商標,接受紹興黃酒行業協會管理的成員都可使用該商標。商標局依《商標法》保護其所有者及其成員對地理標志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與此同時,國家質檢總局以部門規章《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的形式,也對這類商品進行認證和保護,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應經審核批準,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必須依照規定注冊登記。

  江西泰和烏雞協會的鐘向陽這樣理解兩個地理標志的不同功能:工商總局主要管地理標志商標,質檢總局主要對生產過程及相關標準進行認證。也就是說,一個是管創牌子、闖市場的,另一個是管生產的,分別監管地理標志產品的不同階段。

  引發混亂——

  申請了這個,不申請那個,都是麻煩

  看似各行其道,相安無事,實則不然。兩個部門都管,混亂和矛盾就不可避免。

  東阿阿膠集團有關人士告訴記者,早在1978年,東阿阿膠集團就在阿膠上注冊“東阿”和“東阿阿膠”商標。2000年,“東阿”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但在2002年2月,國家質檢總局發布公告,認定“東阿阿膠”為原產地標記并予以保護,同時,“東阿牌”、“東阿鎮牌”都被納入了原產地標記保護之列。公告發布不到一個月,東阿阿膠集團即對此提出異議,認為“東阿阿膠”是該集團的注冊商標,“東阿”是中國馳名商標,公告將它認定為原產地標記,侵犯了該集團對這一注冊商標依法享有的權利。

  這是商標專用權與地理標志權相沖突的典型事例。地理標志商標作為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即按商標法注冊的地理標志商標所有人占有該標志。而質檢部門執行的另一套規章則在客觀上造成了商標侵權行為,也導致了行政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的權利沖突。結果,企業忙著打假,行政機關忙著“滅火”。

  “對于企業,申請了這個,不申請那個,都是麻煩。”一位企業界人士說。根據商標法規定申請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地理標志,如果未按照質檢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申請注冊,則不能受到質檢系統的保護,反之亦然。兩部門都對企業具有監管職責,企業要發展,要把商品打出去,只能是圍著政府部門轉,兩個部門的管理規定都遵守。

  結果企業的成本猛增。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何煉紅關于湖南“瀏陽花炮”地理標志保護的調查顯示,“瀏陽花炮”當年向原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原產地保護時,花費不菲。因為要按照相關標準生產,就要進行一定的技術更新改造,投入超過10萬元;企業申請使用的費用每年大約3000元;不定期對企業進行抽查的檢驗費大約6000元左右,也要由企業來承擔。而同時在商標局注冊一個地理標志商標,也需要費用2000元,且審批時間較長,需要近3年。

  據介紹,這種雙重保護的混合模式,從1999年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以來,越來越呈現出“兩套馬車”互相抵觸,兩種監管權力分庭抗禮的狀況。尤其是《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發布以來,商標與地理標志沖突的情況更是屢見不鮮。

  相互抵觸——

  兩套體系法律效力不同,應盡快協調統一

  記者了解到,國際上對地理標志的管理主要是以美國、德國、英國為代表的利用商標法體系進行保護。特點是權力歸屬上更為清晰,節約行政成本。另一種是以法國、意大利為主要代表的專門法保護。特點是國家制定專門的地理標志法進行保護;保護力度很強;但行政成本高;容易與商標權產生沖突。

  中華商標協會專家委員會主任董葆霖談到地理標志管理混亂的問題時,分別對規范兩種權力的法的法律效力進行了分析。

  從法律位階上看,商標法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是由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部門規章。規章不應與上位法沖突。從立法權限來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五條明確: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應按照規定經審查批準。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必須注冊登記,并接受監督管理。這顯然是一個行政許可。而《行政許可法》規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規章只能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所實施的行政許可做出具體規定。

  地理標志主要用于保護農產品。對目前我國這種混亂模式擔憂的專家認為,應盡快協調解決,更好地保護我國農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尤其是國家立法機構應盡快協調好國家商標局、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地理標志注冊管理的兩套法律體系,防止權力沖突引起的不必要的糾紛,減輕企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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