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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因攜帶乙肝病毒而被解除合同可申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4日 22:01 cctv-2《經濟信息聯播》
衛生部的統計數據顯示,我國現有1億多名乙肝病毒攜帶者,這些人在就業過程中往往受到歧視。勞動保障部有關人士昨天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勞動者因為攜帶乙肝病毒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保障部、衛生部此前下發的《關于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中明確規定,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乙肝擴散的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由,拒絕招用或辭退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勞動保障部培訓就業司副司長劉丹華據此表示,用人單位如果因為攜帶乙肝病毒而拒絕錄用或者辭退勞動者,就屬于就業歧視行為。如果由于用人單位的歧視行為,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動者可以依據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劉丹華還表示,如果用人單位除了法律法規規定的工作之外,強行要求檢查乙肝血清學指標,勞動者也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勞動保障部門查實后,將要求用人單位予以糾正。 除了保護乙肝病毒攜帶者正常的工作權利之外,我國今后還將制訂相應的措施保護乙肝病毒攜帶者的隱私權。 《關于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 禁止從事的易使乙肝擴散的工作外 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由 拒絕招用或辭退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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