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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嘗試舉辦權解套產權難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0日 10:11 21世紀經濟報道
北京報道 本報記者 王娜 黃一琨 “如果可以回頭,我愿意把學校轉讓,重新當個企業家!蓖顿Y創辦廈門華天涉外職業技術學院六年后,肖川萌生退意。 “這可不是氣話!7月5日,肖川在“21世紀教育沙龍”上說。2007年2月起開始實施<民辦高等教育辦學若干規定>(以下簡稱“25號令”),讓民辦高校面對“生死劫”。 這個文件對于民辦高校的產權做出硬性規定,要求民辦高校的資產必須于批準設立之日起1年過戶到學校名下,已成立多年尚未過戶的,要在本規定下發之日起1年內完成過戶工作。 教育部早已明確表示,對于辦學條件不達標和未在規定期限過戶的民辦高校將給予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的處罰決定。 肖川們對自己當年的辦學資金究竟叫投資還是捐贈感到困惑,這也促使他們試圖用剛剛通過的<物權法>來解決問題。 但現場充滿了火藥味。北京市民辦教育協會會長、北京城市學院常務副院長劉林尖銳地指出:“一定要警惕現在有些人既想當教育家,又想當企業家,把民辦學校變成私營企業是非常危險的! 而國家教育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韓民指出,考慮到民辦高校定位和性質的特殊性,用<物權法>來解釋教育投資人的產權保護還值得進一步商榷。 與此同時,<廣東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已經開始對部分問題提出具體的解決思路。 誰的產權? 2003年開始實施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已經對民辦高校的產權作出明確規定,“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 學校注冊之日,學校資產就應該在學校名下,這本無可厚非。但在民辦教育界,由自然人獨資或合股注冊公司,再以公司的名義投資學校,資產長期未過戶到學校名下的情況也是眾人皆知、長期未決。 許多民辦高校的投資者們認為,一旦過戶就意味著在學校存續期間,資產屬于學校,屬于社會,投資的企業只有到停辦清算時才能結算;教育資產只能轉讓不能退出,這也讓新的戰略投資者們望而卻步,學校資產無法盤活。 與此同時,投資者們還在期盼著<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所規定的投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能夠被教育部門細化落實。 當然,教育部門對于民辦高校的監管事出有因。 在民辦教育發展的短暫歷史中,就先后出現南洋教育集團轟然坍塌,留下滿地狼藉的債權債務;江西民辦職業學院數百學生與校方激烈沖突等一系列惡性事件。 “現在很多舉辦者在尋找買家,并表示不再追加對學校的投資!鄙虾=逃茖W研究院民辦教育研究所研究員董圣足說,由于失去了對投入學校資產的實際控制權和增值部分的受益權,舉辦者們情緒低落。 董曾經對江浙滬三地22所民辦院校展開調研,認為很多民辦高校舉辦方心存疑慮。 一是擔心公司資產過戶到學院之后,失去了實質上的控制權;二是辦理資產過戶登記要繳納資產評估費、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稅、契稅、印花稅、公告費、驗資費等七種稅費,資產損失甚至高達三分之一;三是一旦辦理了財產過戶登記,將會使得部分已經辦理了銀行貸款的學;蛲顿Y公司,由于缺少抵押擔保資產、銀行回收資金而陷入運轉困境。 而<物權法>的出臺似乎讓他們找到了新的武器。 原全國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員會教育室主任侯小娟的觀點也開始被他們廣泛引用。侯分析說:“<物權法>出臺以后,我們應該承認民辦教育舉辦人對學校的產權,舉辦人可以通過學校董事會的形式實現其對民辦教育的產權。應該在不損害學校資產、不會造成學校資產流失的情況下,允許舉辦人對學校財產的繼承權以及轉讓。在經過法律允許的條件下,舉辦者可以自行要求終止,并在終止前進行財產的清算。” “投資就該光明正大拿回報,是捐贈,我們希望戴著大紅花!毙ごㄕf。 公益還是營利? 當然,在民辦高校的投資者中也不乏25號令的支持者。這部分民辦高校主要是由社會捐資舉辦或依靠自身滾動積累發展起來的,其學校資產本來就已登記在學校的賬冊上不存在過戶與轉移的問題。 北京市民辦教育協會會長、北京城市學院常務副院長劉林甚至尖銳地指出:“之所以有人這么強烈反對資產過戶,是因為他們的既得利益受到挑戰! 劉林所代表的一方觀點是基于對當前民辦教育管理體系中很多模糊不清的內容所做的判斷。比如說,法律中所規定的“合理”回報,如何界定為合理多年似是而非,導致民辦學校老師在營利性和公益性之間搖擺。 國家教育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韓民覺得,用<物權法>來解釋教育投資人的產權保護還值得進一步商榷。 因為,<物權法>第七、八條同樣規定了“物權的取得和行使不得損害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相關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如此來看,鑒于教育事業的公益特征,<民辦教育促進法>中對于教育產權的規定與<物權法>并不沖突。 相反,25號令明確了學校的法人財產權,正是教育部要求產權清晰化的表現。 “問題的關鍵并不在于是否應該過戶,而是與過戶相關的配套辦法沒有跟上!表n民建議。對于公益性民辦高校就是應該免稅,通過董事會對學校進行管理,對產權的抵押、擔保、轉讓給與控制;而對于營利性民辦高校則應該完全按照企業方式運作,由工商部門制定相應管理辦法,在準入上加以明確的限制并建立退出機制。 在董圣足調查的22所民辦院校中,有19家民辦院校資產處于不同程度的抵押狀態。在這種情況下,董認為合理確定資產轉移標準、穩妥界定增值資產,實行零稅費都是十分重要的操作細則。 “舉辦權”回避產權爭議 “概括地說,資產過戶問題之所以引發爭議,是因為三個問題沒有解決。一是使得投資人對部分資產失去了控制權;二是產生了資金鏈斷裂的事實;三是資產過戶產生了大量的稅費! 廣東省教育學院民辦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張鐵明如此總結,而這些問題也就需要地方制定具體的操作方案時加以考慮,大膽創新。正在起草中的<廣東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已經開始對部分問題探索具體的解決思路。 作為條例起草小組組長,張鐵明坦然承認起草過程中也充滿了無奈和妥協。他回避產權,而提出舉辦權的概念,就是一例。 “產權太過經濟化也太敏感!睆堣F明說,所謂“舉辦權”,就是學校舉辦者擁有合法辦學權,及其投入資產所衍生其他權利的總和。這不僅要求舉辦者必須有資產投資,投資資產必須用于辦學,還區別于“產權”特別強調了政府批準的合法辦學權。 據張鐵明介紹,盡管存在妥協,但一旦條例能夠在廣東省人大獲得通過,該省在民辦教育上的管理規定至少意味著三個方面的突破。 第一,條例規定“舉辦者的投資和出資比例可以變更、重組、出讓”。這一條目前在廣東省民辦教育工作會議上已經獲得原則通過,以希望盤活學校資產。 第二,條例中特別對<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有關“合理回報”的規定做出了詳細實施辦法。規定投資者不但有辦學過程中的收益權,還有對剩余資產的分配權。另外,“對于不要求可以回報的出資者,允許其每年以不超過7%的份額在當年節余中抽取。作為政府對其的‘獎勵’。而如果當年不提取可以累計為原始投資額! 第三,明確了投資民辦教育的退出機制。規定民辦高校投資資金比例和投資人的變更不能影響學校的發展。如果兩人合辦,一方提出轉讓必須提前60天通知另一方;三人以上合辦,轉讓必須經過董事會2/3比例表決通過。 張鐵明認為,地方立法一定要用足<民辦教育促進法>中“獎勵”這兩個字。評價地方法規是否為善的標志則是能否讓投資者安心、放心、有信心地辦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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