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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賄賂侵入工程建設每個環節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0日 09:13 正義網-檢察日報
“兩高”《意見》為查辦新型賄賂案件雪中送炭 林世鈺 周以明 “以前在辦案中遇到腐敗分子變著法子受賄的情形,我們常常束手無策。”7月9日,貴州省檢察院副檢察長楊發遠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現在‘兩高’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這對于我們辦案來說,真是雪中送炭,太及時了!” 貴州是一個發展中的西部省份,其城市建設和交通設施建設如火如荼,一些犯罪分子也趁機在工程建設中撈取“黑金”。據了解,2006年,貴州省檢察機關共查辦工程建設、醫藥購銷等六大領域商業賄賂犯罪嫌疑人307名,其中工程建設領域就有146名,位居六大領域之首。作為一個曾經成功辦理了貴州省交通廳原廳長盧萬里腐敗窩案、反貪工作綜合考評連續三年位列全國檢察機關前三甲的檢察院,貴州省檢察院對辦理工程建設領域商業賄賂案件有著自己獨到的經驗。 招投標環節是腐敗高發區 據楊發遠介紹,近5年來,國家對西部大開發投資很多,啟用這些資金修建工程建設項目給了腐敗分子很多“權力尋租”的機會。 行賄的錢從何而來?楊發遠介紹,基建工程利潤本身很高,一般達20%至30%,有的承包商把工程層層轉包給沒有資質的民工,壓縮成本,然后將利潤中的一部分拿去行賄。有的偷工減料,如當年盧萬里在任時修建的部分高速公路,路旁波紋桿的螺栓質量要求很高,但一些承包商為了節約成本,就購買偽劣產品,目前還存在安全隱患。 貴州省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劉永實說,工程建設的所有環節——立項審批、規劃選址、工程招投標、材料設備選用、工程監理、竣工驗收都存在商業賄賂。“這已經成為工程建設行業的潛規則了。比如工程預算就有不少貓膩,以挖土方為例,原來預算是1000萬,承包商以貴州地形復雜為借口,決算時提高到2000萬,多出來的1000萬利潤,就是行賄的主要資金來源。” “腐敗高發區還要數招投標環節。”劉永實介紹,承包商在招投標時慣用的伎倆是“議標”和“圍標”。所謂議標,就是按照規定,工程量50萬元以上的要公開招投標,有的建設單位為規避此規定,把工程量分解成若干個標段,每個都少于50萬元,不進行公開招投標,而是私下議一議。所謂“圍標”,就是建設單位事先將標底泄露給投標方,投標方叫上幾家公司參加招投標,確保一家中標。 檢察官分析,招投標之所以成為腐敗高發區,其重要原因是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國《招標投標法》對招投標一些環節缺乏強制性規定,為腐敗留下了“活動空間”。比如業主的權力過大,責任不明確,缺少責任約束和追究制度。國有投資工程項目的業主對國有工程資金沒有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加上有的部門對國有資金監管不力,以致國有資金流失,追究不到責任人,使腐敗有了生存的土壤。 盯緊可能出現商業賄賂的環節,找準突破口 貴州新聞出版大樓帶出的貴州新聞出版局原局長姚康樂濫用職權、受賄案,貴州省農業銀行大樓帶出的貴州省農業銀行原行長高繼文腐敗案……在貴州,幾乎每幢新建大樓背后隱藏的權錢交易都逃脫不了檢察機關鷹一樣犀利的目光。 “我們查處工程建設領域商業賄賂犯罪案件,基本能做到初查一起,立案一起,其原因在于基本掌握了這個行業的腐敗易發部位和環節。”劉永實驕傲地告訴記者。 貴州省檢察機關行之有效的做法是,對各個行業的工作規律和操作流程進行調研,盯緊可能出現商業賄賂的環節,每起案件都力求找到最佳突破口。 陳少虎,貴州省檢察院反貪局綜合指導處副處長,曾經參辦盧萬里腐敗窩案。“我們主要從行賄資金來源入手,在偵查中發現承建單位開虛假計價單,如挖10個土石方,卻報20個,多拿的錢拿去行賄。我們找到領錢的人,順藤摸瓜,終于查清錢的去向。最后查出盧萬里在任時修的每條高速公路幾乎都有賄賂現象。”2004年5月11日,盧萬里被判處死刑。 劉永實說,查辦賄賂案件難度很大,因為賄賂過程很隱秘,基本都是行受賄雙方“一對一”進行,既沒有旁證也沒有其他書證和物證,而且由于行受賄雙方都能從中獲利,雙方都不會向司法機關自首和舉報。“可喜的是,貴州一些地區已經初步探索出新路子并嘗到了甜頭。”比如畢節地區檢察院異地交叉辦案,有效排除了地方干擾,辦案效果很不錯。 2006年,貴州省檢察機關在查辦工程建設領域商業賄賂案件中碩果累累,今年的重點是查辦與工程建設密切相關的城鎮建設領域的商業賄賂犯罪案件。“目前城市房價飛漲,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開發商與政府官員勾結,提高房屋成本。這背后存在的權錢交易,就是我們打擊的重點。”楊發遠告訴記者。 據了解,貴州省檢察院目前已經立案兩起城鎮建設領域商業賄賂案件,主要是房地產開發商與官員勾結改變土地用途。 “兩高”《意見》讓檢察官辦案有了新武器 記者前段時間在貴州省檢察院采訪時,正逢該院組織學習《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 “中紀委《規定》中談到以房、車和干股作為新的賄賂媒介物的問題,我們在辦案中經常碰到,但苦于沒有司法解釋,只能眼睜睜看著腐敗分子變著法受賄。”貴州省檢察院反貪局偵查處副處長尚勇告訴記者。 尚勇曾碰到過這樣一起案件:一家醫療設備代理公司向某醫院負責人行賄,該負責人看上一款新車,公司買下供其使用,但4年來都未過戶到其名下。聽到公司老板出事后,該負責人立即將車歸還。“按照學理解釋,這個負責人以借為名占有車,其行為可以定罪,但車沒有過戶,從法律上不好認定被該負責人占有,實踐中很難處理。” “房子也是如此。”楊發遠補充說,“有的行賄人以借的名義給受賄人居住,但沒有過戶給他。有的不直接給受賄者本人,而是給他孩子購買,事發后受賄者說自己不知道,孩子也不承認家人知道。這給我們辦案帶來很大困擾。” 從事反貪工作多年的尚勇向記者介紹了近年來行賄方式的新變化:逢年過節成為受賄的“黃金時間”,行賄人送禮“有理”,受賄人心照不宣;行賄人和受賄人深諳“最危險的地方是最安全的”道理,賄賂地點從家里轉到茶樓、飯桌等公眾場合;行賄方式更隱蔽,有的把存折和銀行卡放在標書的折疊處,有的把現金放在酒瓶的包裝盒里,讓人不易察覺;受賄者規避法律的意識更強了,有的以借的名義拿錢后還裝模作樣叫“第三方”在場證明錢是借的。“這些都說明,賄賂犯罪的隱蔽性越來越強。犯罪分子在暗處,我們在明處,我們必須改變觀念,創新偵查方式。”尚勇說。 對于“兩高”出臺的《意見》,楊發遠和他的同事們表示,這為檢察機關查辦新型權錢交易行為提供了新武器。“可以想像,‘工程上馬,干部下馬’、‘建一幢樓,倒一批人’……像這些當前工程建設領域存在的不正常現象,以后會有比較大的改觀。”劉永實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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