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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須公開股份轉讓信息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6日 22:10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7月6日電 (記者 劉菊花) 國務院國資委、中國證監會日前公布的《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必須通過證券交易所公開信息,但在六種特殊情形下國有股東可以豁免公開股份轉讓信息義務。 這六種特殊情形是: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虧損并存在退市風險或嚴重財務危機,受讓方提出重大資產重組計劃及具體時間表的;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為實施國有資源整合或資產重組,在其內部進行協議轉讓的;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涉及國有股東所持股份的;國有股東因接受要約收購方式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國有股東因解散、破產、被依法責令關閉等原因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6日說,公開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可以促進買方之間的競爭,防止出現暗箱操作、內幕交易、私下談判等行為,確保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符合“公平、公開、公正”原則。作出上述豁免性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國有股東或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通過公開信息方式進行股份轉讓實際操作困難,也沒有實際意義。這位負責人著重對前三種情形作出了解釋。 對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虧損并存在退市風險或嚴重財務危機,擬受讓方提出重大資產重組計劃及具體時間表的情形予以豁免,主要是考慮到公開股份轉讓信息的過程較為復雜,時間較長,對于存在退市風險和嚴重財務危機的上市公司,迫切需要重組,不宜硬性規定必須采用公開股份轉讓信息方式。同時,這種情況也參考了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關于豁免要約收購的有關規定,即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可以向證監會提出免于以要約方式增持股份。 對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擬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不宜公開進行受讓方的選擇,因此也可豁免公開股份轉讓信息義務。另外,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為實施國有資源整合或資產重組,在其內部進行轉讓的情形予以豁免,主要是考慮,由于資源整合、戰略合作、產業結構調整等原因,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所屬子企業間需要進行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在此情形下,如果必須公開股份轉讓信息,有可能會影響企業內部的資源整合,同時加大內部整合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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