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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相關銀行11月底前須提交國庫經收業務自查報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6日 19:53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7月6日電 (記者姚均芳 王宇) 記者6日從中國人民銀行獲悉,央行近日已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國庫經收工作的通知》,要求相關銀行切實履行國庫經收職責,認真開展自查工作,于2007年11月底前提交自查報告。 國庫經收工作是國庫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組織收納預算收入的重要環節。經理國庫業務是國家賦予央行的職責之一,但國庫的經收業務需要專業銀行辦理。央行指出,經收預算收入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社、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和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均為國庫經收處。 央行指出,國庫經收處應當認真履行國庫經收職責,規范經收業務行為,及時、完整、準確地將所收款項劃轉到指定國庫,并自覺接受上級國庫的監督管理與檢查指導。但受金融環境變化和利益驅動等因素的影響,個別銀行和信用社對國庫經收業務重視不夠,自覺學習制度和規范辦理業務的意識淡化,屢屢發生延壓國庫資金、違規設立過渡賬戶、拒收現金稅款及會計科目使用不規范等問題,損害了國庫資金的安全與完整。 《通知》旨在進一步規范國庫經收業務行為,加強對國庫經收處的監督管理,促進國家各項預算收入及時、準確、安全入庫。 《通知》要求人民銀行各級行要開展一次全面的國庫經收業務自查工作,并將自查的基本情況、發現的問題、整改措施和建議等匯總形成工作報告,于2007年11月底前報至人民銀行總行國庫局。在組織國庫經收處自查工作中,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也可視情況開展抽查,以檢驗國庫經收處自查情況,準確把握轄內國庫經收處的真實運行狀態。 與此同時,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也要進行自查,根據自查情況、發現的問題和有關改進措施等形成自查報告,于2007年11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報至人民銀行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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