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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有利于經濟健康發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2日 04:11 金融時報
FN記者 王曉欣 6月29日,勞動合同法草案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上高票通過,該法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的出臺和實施,必將給實施多年的各地勞動合同條例和已確定的勞動關系立法模式帶來重大調整,而勞動關系立法模式的調整又必將對國民經濟的發展產生影響。 中國在全球化競爭中的主要優勢之一,就是勞動力價格低廉,但是,低價的另一面也引起了人們的憂慮,勞動力市場長期供大于求以及相關制度的不完善,導致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影響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和經濟社會健康發展。這部法律在1994年勞動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了對員工的保護力度,提升了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的管理成本。 自2005年12月首次審議以來,《勞動合同法》立法經歷了前所未有的討論和爭議,其間草案向全民公開,從農民工到法律專家,各界均熱烈參與討論。廣大勞動者以及代表其利益的相關團體和政府部門希望法律能強調保護勞動權益,而企業界和相關機構部門則擔心“矯枉過正”——過于嚴苛的勞動保護標準會影響企業競爭力以及整個市場經濟活力。 勞動合同法的目標是促進建立一種穩定的勞動關系。對于資方和勞動者來說,穩定的勞動關系對各方長期有利。對勞動合同法草案的高票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稱之為“一個民主的基礎上達成一致的結果”。 最近有關山西黑磚窯的案件引起廣泛關注,各方面希望加大對勞動保護方面的瀆職行為的打擊力度。對于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的情形,細化了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社會保險實行地方統籌,其最大的弊端之一,就是勞動者的個人保險賬戶不能在全國范圍內流動。對此,勞動合同法規定: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重點是“依法”二字,只要單位沒有繳納甚至沒有足額繳納,員工都有權解除勞動合同。過去社保糾紛問題一直被仲裁部門和法院“拒之門外”,而這個條款絕對賦予了勞動者訴訟的法律手段。 經濟補償,就是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時,有一段時間勞動者在沒有工作、尋找工作、失業期間需要獲得一些物質的幫助,基本生活能得以保證。補償由兩部分組成:失業保險,企業要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說,《勞動合同法》把經濟補償的標準確定為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經濟補償為一個月的工資,這個月工資的標準就是解除合同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滿6個月解除的支付半年的工資,如果按照這個標準,現在有一些高端勞動者的收入是相當高的,按照國際上的一些通例,對這種情況也作了一些最高限額的封頂規定。規定對高端的勞動者有兩個限制,一是月工資不得超過本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超過3倍按3倍來發。二是最多支付的年限不能超過12個月,最多支付的經濟補償是12個月。 目前勞動關系領域最大的兩個痼疾,是合同空缺化和短期化問題。《勞動合同法》不僅規定有三種情形之一,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明顯放寬條件,而且不用書面提出,不必經單位同意。這無疑保護了奉獻青春黃金期的勞動者的職業穩定權,而且將訴訟中的舉證責任轉給了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簽合同,應支付兩倍的應得報酬。”“用工滿一年不簽合同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應由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這三個條款對解決痼疾具有足夠的威懾力,期待的是能在實際操作中落實。 人民生活富裕是國家持續發展的基石。加強保護勞動者權益,提高勞動者待遇,一方面可弱化過度依賴廉價勞動力的經濟增長動力,促進產業升級;另一方面也可增加勞動者收入,促進內需,對改善過度依賴投資、出口的現狀頗為有益。因此,勞動合同立法可視為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一個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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