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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新規有望出臺 轉向便利化服務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2日 01:27 中國經濟周刊
在當前我國外匯儲備存量充足的情況下,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正從“重審批、輕管理、以批代管”轉向“簡化手續、放寬限制,積極引導外匯資金合理有序流出”。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 宋雪蓮 你想去境外辦廠嗎?那好,有好幾十個章要蓋,歷時要兩三年。等好不容易通過了審批,可能最佳的商機已經錯過了。 假使商機尚存,還要滿足一個重要條件,那就是手里要有外匯,因為境外投資只能使用自有外匯。沒有外匯怎么辦?那對不起,你還是不能進行境外投資。 這是1989年前后的情形。如今,國內企業境外投資的高門檻正在逐步降低:外匯資金來源的審核手續已經從11項減少到7項,沒有外匯的企業還可以用外匯貸款或者人民幣購匯來進行投資。 “1989年的情形和現在已經完全不一樣了。我們在總結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正加強與商務部、國家發改委等主管部門的溝通與協調,修改出臺《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規定》,以期建立一個符合當前境外投資發展實際的、比較規范和系統化的法規體系。”6月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司副司長孫魯軍在2007中國企業集團國際年會上,向與會企業透露了這個好消息。 這個可能在近期內出臺的新規定,意味著延續了十幾年的境外投資管理“重審批、輕管理、以批代管”等老辦法有望終結。據孫魯軍介紹,“簡化手續、放寬限制,積極引導外匯資金合理有序流出,推動對外貿易和投資便利化已經成為我國外匯管理的主要任務之一。” 外匯儲備增加利好企業境外投資 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松動,被歸功于“外匯儲備增加帶來的好處。” 據孫魯軍介紹,1994年,我國的外匯儲備為516.2億美元,到了2006年,已經增加到10633億美元,雄踞世界第一。今年一季度,由于外貿順差達到驚人的464億美元,同比增長90%,使同期外匯儲備增加了1357億美元,而去年全年才增加了2474億美元。 外匯儲備的激增,讓原來“密不透風”的資本項目流出管制失去了意義。繼境內個人購匯簡化審批手續、提高購匯額度之后,企業層面的外匯資金境外運營也在進一步放開。 “外匯資源相對充足,正好可以利用這個時機,進一步擴大境外投資資金來源渠道,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用人民幣購匯來進行境外的放款。”孫魯軍表示。 鼓勵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不僅是產業調整的需要,也是緩解高額外匯儲備壓力的一個重要舉措。 “外匯儲備的增加,意味著國家經濟實力增強,對外償還能力增強。”孫魯軍說,但是,外匯儲備增加1美元,就意味著外匯市場要拋出等額的人民幣。因此,過高的外匯儲備也會對宏觀經濟穩定、物價上行和人民幣升值等產生非常大的負面影響。 不過,對于企業境外投資來說,國家外匯大量增長的好處開始陸續顯現。孫魯軍說:“從2006年7月1日開始,企業境外投資購匯額度被取消了。也就是說,只要有充足的人民幣,在外匯方面就能保證充足的供應,無需再受購匯額度的限制。” 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融冰”之旅 事實上,隨著我國外匯儲備的快速增長,從2002年年底開始,國家外匯管理局就在浙江、廣東、上海、江蘇、山東、福建六省市試點,對企業境外投資購匯限制逐漸“松綁”。 “1989年的管理辦法是,境內投資主體向境外投資的時候只能使用自有外匯,沒有外匯就不能進行投資,但是試點地區的企業境外投資除了可以使用自有外匯以外,還可以使用外匯貸款、政策性貸款和人民幣購匯。” 孫魯軍介紹道。 除了投資資金來源渠道擴大之外,境外投資購匯額度也在試點中逐步提高,“2003年的額度是30億美元,2005年調整到50億美元。如果實際需要用匯超過額度,還可以予以追加。” 同時,試點不再強制性地要求企業境外投資的利潤匯回境內,而是可以留在境外進行增資或是再投資。“這是一項非常好的政策,緩解了境外投資企業的資金難題。”孫魯軍說,原來國家為了保證境外投資企業的利潤及時匯回,要求企業按照投資額一定比例繳納一定的保證金,隨著匯回利潤保證金制度的取消,已經收取的保證金包括利息都陸續得到了清退。 對境外投資的審核手續也進行了簡化。“2003年以前要對境外投資企業實行外匯風險審查,包括國家風險、商業風險和財務風險等。但是2003年以后已經取消了風險審查,風險全部由企業自行承擔。”孫魯軍介紹說,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核手續從11項簡化為7項,援外項目、全部以實物進行投資的項目以及國家的戰略投資項目都不再進行外匯資金來源審核。 “試點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05年5月,試點成果在全國全面鋪開。”孫魯軍說。 據商務部部長助理陳健介紹,截至2006年底,我國累計對外直接投資已經達到733.3億美元,分布在全球163個國家和地區,境外中資企業已經達到10673家。 從審批轉向便利化服務 “目前省里可以審核的,就不再報到國家。” 孫魯軍介紹,各省對于企業境外投資的審批權限已經大為擴展,由原先等值的300萬美元提高到1000萬美元。 此外,“如果企業的境外投資項目需要向境外匯出一定的前期費用,比如包括并購企業時需要按照法律要求交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或者招投標的保證金以及前期的開辦費用等,可按投資額的15%匯出,如果15%不夠,可以向省級外匯管理局申請。也就是說,不管前期費用的金額大小,審批權都已經下放到了省里。” 對于境外投資企業境外融資難這個最大的難題,國家外匯管理局也出臺了相應措施。“由于企業信用問題或者其它問題,境外銀行對我國境外投資企業的要求是很高的。為此,我們出臺了兩項措施緩解境外融資難的問題。”孫魯軍說。 其一,將向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筆審核調整為余額管理,也就是說,在外匯局核準的余額范圍內,銀行可以自主地根據企業情況對其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無須經過外匯管理局的事前審核;其二,實行余額管理的銀行也由原來的僅限于中資銀行擴大到了包含外國銀行在內的所有具有擔保資格的銀行,被擔保人也由原來的中資企業擴大到所有的境外投資企業。 據孫魯軍介紹,除了有放款余額和期限的限制管理以外,目前還已經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使用自有外匯資金向其境外成員公司放款。“浦東新區和濱海新區還使用了新的政策,可以用人民幣購匯進行境外的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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