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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就業設專章可操作性存爭議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6日 02:00 第一財經日報
郭晉暉 二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就業促進法草案,增加了“公平就業”專章,明確各級政府在創造公平就業環境上的責任。但有委員認為,該條款較為宏觀,仍缺乏可操作性。 力破就業歧視 今年2月,就業促進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隨后,這部法律草案向社會全文公布,廣泛征求意見。在一個月的時間里,各界群眾共提出意見11020件,禁止就業歧視成為最強烈的聲音。 在征求意見中,民眾普遍認為草案中關于公平就業的規定比較分散,也不夠充實,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與相關部門研究后決定,草案增加“公平就業”專章,明確了各級政府在創造公平就業環境上的責任。 草案二審稿“公平就業”一章中,將農民工、婦女、殘疾人、傳染病源的攜帶者等在過去深受就業歧視群體的平等就業權也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下來。 草案規定,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禁止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用人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問題。 法律責任待細化 在昨日上午進行的分組審議中,公平就業成為委員們談論最多的問題。 委員們普遍認為,用專章來規定公平就業已經有很大進步,但法律條款仍然寫得比較宏觀,缺乏可操作性,在實際中所能發揮的作用有限。 部分委員認為,應該進一步細化就業歧視行為的法律責任。目前草案63條的規定是:“對于違反本法規定對求職者實施就業歧視的,求職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要求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調查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倪岳峰委員認為,草案目前主要是先由求職者進行投訴,然后才能得到處理,沒有體現勞動行政部門對于防止歧視情況發生的主動監督職責。 他提出,為了切實保護勞動者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行政部門不能被動地坐等投訴,而應主動開展監督檢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我認為63條可能很難操作,因為草案沒有規定對求職者實施就業歧視該負什么責任,接受什么處罰,這導致勞動行政部門調查以后,如何處理就變得無法可依了。”韋家能委員說。 另外,韋家能還提出,草案中“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并非最佳選擇。他認為,應該是先做行政處理,當事人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可以減少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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