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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禁止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5日 12:52 光明網-光明日報
反壟斷法草案總則新增規定 禁止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本報北京6月24日電(記者殷泓、袁祥)為了預防和制止具有優勢地位的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損害競爭者和消費者權益,第二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反壟斷法草案總則中新增加一條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有關法律專家指出,“許多國家的反壟斷法并不禁止企業取得市場支配地位,而只是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我國的反壟斷法也明確體現這一原則,以既有利于增強國有經濟在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控制力,促進國內企業做大做強;又有利于預防和制止具有優勢地位的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反壟斷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在總則部分增加了若干規定: ——從國情出發,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草案總則中增加一條“國家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加強和完善宏觀調控,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從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情況出發,既防止經營者過度集中形成壟斷,又要有利于國內企業通過依法兼并做大做強,提高產業的集中度。目前我國企業總體上規模小,集中度不夠,國際競爭力不強。草案總則中增加規定“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愿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草案總則還增加規定:“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并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近幾年,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行為日漸突出,社會各界廣泛關注。這次提請審議的反壟斷法草案中增加了一條,“對外資并購國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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