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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聯合發文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3日 06:57 證券日報
規范金融機構對客戶身份識別和交易記錄保存 □ 本報記者 閆立良 21日,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共同制定發布了《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辦法規定,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辦理諸如開戶、銷戶、變更,資金存取、掛失、轉托管、代辦股份確認、交易密碼掛失、修改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等各項業務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對于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應當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具體規定如下:(一)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 年。(二)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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