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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資格出面平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1日 02:38 中華工商時報

  6月11日的衛生部新聞發布會上,牙防組的罪狀被確定為違規收取認證收入,負責人違規領取補貼、財務管理混亂。其實,與其所造成的危害相比,上述罪狀僅是“小巫見大巫”。牙防組的危害首先表現在對社會規則和秩序的破壞上。這種破壞在于它不具備相應的認證資格,屬于無資格的亂認證。在全國認證機構的上級管理部門———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委員會下屬的認證機構目錄中,并沒有全國牙防組。作為協助衛生部行使部分管理職責的臨時性機構,牙防組在《認證認可條例》實施后,仍然無資格長期開展認證,顯然違法,是對法治秩序和規則的破壞。其次,這種危害更重要表現在對群眾身心健康的直接侵害上。收費認證必須導致認證市場混亂,對標準把關不嚴的直接后果是被認證產品質量下降,產品質量下降必然侵害百姓的身心健康。原國家藥監局局長鄭莜萸僅受賄600多萬元何以被判處死刑,成為建國以來第四位被判處死刑的正部級官員?原因便在于藥監系統事關百姓用藥安全,事關百姓生命和健康。鄭莜萸受賄數額與其它貪官相比雖不很大,但危害巨大。同理,牙防組違規認證收費雖僅200多萬元,但其產生的危害遠遠超出這個數字本身。

  如何評價牙防組的功過是非,由誰來評判,這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關乎類似組織、類似事件的處理。鑒于牙防組與

衛生部間千絲萬縷的關系,由衛生部來為牙防組“平反”顯然不合適。在我看來,應由獨立的機構如人大來進行,而法律應當成為評判遵循的惟一原則。

  (21G7)記者: -孫瑞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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