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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解讀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修訂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4日 13:32 法制日報
本報記者 陳晶晶 國家稅務總局12日對國務院修改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有關政策進行公開解讀,并就社會廣泛關心的熱點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稅額最高30元 條例修改后,將稅額標準提高了2倍,即“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近幾年,為了抑制投資過熱,促進合理開發利用土地,中央采取了一系列宏觀調控措施,特別加強了土地的管理,但一些地區和行業固定資產投資增長過快、亂占濫用土地的現象仍然嚴重。據有關報道,目前已出讓的土地有2/3仍處于閑置狀態。 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城鎮土地使用稅作為我國目前在土地保有環節征收的惟一稅種,長期以來稅負偏低,2005年全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收入為137億元,2006年177億元,占全國稅收總收入的比重不足0.5百分點,難以發揮其經濟調節作用。此外,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額偏低,也影響了地方政府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及時調整土地等級和稅額的積極性。 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增加了用地的成本,可以引導土地使用者合理節約的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有利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加強土地宏觀調控的措施,有利于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有利于增加地方的財政收入。 有關負責人表示,考慮到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負水平應與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土地市場發育程度相適應,條例仍授權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上述稅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外企繳稅有利于公平稅負 條例修改后增加了一款,將條例中“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定義為:“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也就是說,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也被確定到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范圍中來了。 有關負責人表示,外資企業使用土地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造成內外資企業用地成本的差異,不利于不同經濟類型的企業共同協調發展,也不符合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原則。征稅符合“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的要求,有利于促進企業公平競爭。 土地使用稅與場地使用費無關 關于“繳納了場地使用費的外資企業是否仍應當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問題,有關負責人表示,場地使用費與土地出讓金類似,是國家有償讓渡土地使用權而收取的費用,是企業在土地取得環節支付的成本。而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國家無償取得的稅收收入,是企業在土地保有環節支付的稅收,場地使用費與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性質、體現的權益、隸屬的環節均不相同。因此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與是否繳納場地使用費沒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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