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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政應增加保障性住房投入 鼓勵社會資金參與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3日 14:26 中國經濟時報
保障性住房建設需要政府與社會共同參與 -實習生 張一鳴 日前,在由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與美國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聯合舉辦的《土地制度與住房政策國際研討會》上,保障性住房中政府的職能、資金來源等熱點問題引起與會專家廣泛而充分的討論。部分專家提出應增加中央財政在保障性住房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資金投入到保障性住房建設中,以彌補純粹依靠政府財政的不足。 政府應充分發揮主體作用 與會專家認為,政府應當在引導和調控住房市場發展的同時,充分發揮住房保障制度的主體作用,在解決住房問題中政府要承擔保障、規范、調整等多重作用。而此前,中國住房問題的解決“過度依賴市場”。 《中國住房制度的回顧與反思》報告中指出,政府要加強住房保障的實施與管理,成立政府住房保障的執行機構。該機構與城市建設部門、土地部門、財稅部門、發展規劃部門、民政部門等政府相關機構密切配合。保障性住房要實施資格管理、封閉管理和動態管理。保障性住房的分配要公開、透明、公正,杜絕腐敗。建立和完善住房統計制度,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提供決策支持。例如,開展住房登記制度,進行住房狀況普查等。并建立保障制度的輪換和退出機制,始終保持住房保障制度的對象是低收入群體。 同時,該報告還建議制定《住房保障條例》,以法律的形式對相關事項進行明確規定。其依據是,東亞四國(地區)——日本、韓國、香港、新加坡都在住房短缺的初期階段逐步建立了相對完善的住房法律體系,并通過完備的法律制度保證了政府住房政策的實施。這些國家和地區一方面以法律為依據成立專門機構來實施法律規定的各項保障措施,另一方面通過法律引導和規范其它經濟主體的行為,鼓勵其服務于住房保障的整體目標,從而保證住房保障體制落到實處。 土地出讓收益金提取比例可望提高 在研討會上,有學者就建設保障性住房的資金來源提問,認為土地出讓收益金以及部分財政收入都可以投入到保障性住房建設中。 首都經貿大學副院長洪亞敏對此持相同的觀點,認為政府財政在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來源上應當起到主渠道作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對外經濟研究部副部長隆國強對此表示贊同。 《中國住房制度的回顧與反思》報告中提到,明確各級政府的責任,落實住房保障的資金來源。明確建立以公共財政為主的住房保障預算支出制度,由中央政府承擔財政預算支出,地方政府承擔住房保障的事權,負責住房保障制度的實施與落實。具體方案可考慮提取土地出讓收益的一定比例(標準由目前的5%提高到15%—20%)建立政府的保障基金,專項用于住房保障制度。或者通過政府的優惠政策,如免稅、政府進行收益擔保等,利用資本市場籌集住房保障資金,用于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 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秦虹表示,由于中國地區發展極不平衡,住房保障政策對中國不同地區的覆蓋程度存在一定程度的差異,中西部經濟落后地區覆蓋面要小于東部等發達地區。為了平衡地區差異,中央財政應當在救濟型住房保障制度中起到關鍵作用,公共服務應當均等化。政府應考慮提高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比例,具體標準可能由當前的5%提高到10%,擴大住房保障制度的覆蓋面。 鼓勵其它獨立機構投入 國家稅務總局科研所龔輝文在《西歐國家的住房政策及對中國的啟示》中提出,應注重發揮非營利機構的作用。像英國、德國、瑞典等多個國家都利用類似住房協會等非營利機構,配合政府參與社會住房的管理和服務。非營利機構的另一個重要作用是融資方面的便利。由于中央財政的住房建設和維修撥款受政府保障能力的限制,即使地方政府經批準籌措的建房基金,也要受政府財政赤字規模的限制。而住房協會則不會受相應因素的制約,可以通過貸款解決資金短缺問題,因此更有利于加快住房的建設和籌措維修資金。 美國對房地產商投資建設公共住房投資提供補貼,政府對房地產商的銀行貸款實行貼息補貼。研究者認為,借鑒美國和英國等發達國家住房政策,對私人部門建造和管理的低收入住房給予政府資金補助,在增加低收入者住房供給同時,避免政府直接建房的高成本以及政府財政資金的投入。 建設部研究中心副主任秦虹表示,政策手段創新是放大社會保障性住房的關鍵,可轉移財政性支付比重,提高地方政府保障能力,建立中央和省級保障基金。同時,可鼓勵社會投資,進行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政府可將廉租房的產權賣給投資者,允許上市流通。政府通過返租、貼租等手段保障投資者能獲得穩定收益,“我相信,只要收益高于銀行存款的利率就會有人愿意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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