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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景:城鎮土地使用稅修改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2日 21:41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6月12日電(記者 李延霞、王宇)我國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是為了促進合理使用城鎮土地、適當調節城鎮土地級差收入,對使用的城鎮土地征收的一種稅收。 國務院于1988年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從當年11月1日起實施。城鎮的土地使用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所得收入歸當地政府所有。 城鎮土地使用稅作為我國目前在土地保有環節征收的唯一稅種,2006年達177億元,占全國稅收總收入的比重不足0.5個百分點。 近年來,隨著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實施、經濟的發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斷增加,原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一些規定已明顯滯后于經濟形勢發展變化的要求。一是稅額標準太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最高只有10元,最低僅為0.2元;二是外資企業使用土地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造成內外資企業用地成本的差異,稅負有失公平。鑒于這兩方面的原因,需要對原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有關內容進行調整和完善。 2006年12月,國務院公布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從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該項政策已實施近半年。 修改后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提高了兩倍,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為: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具體適用稅額幅度可由省級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同時,外資企業被納入征收范圍,繳納場地使用費的外資企業也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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